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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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电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大道众包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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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5民初9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电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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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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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电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宁波联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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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5民初320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电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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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1-03-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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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电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联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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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5民初320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电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联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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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5民初3204号宁波联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电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联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浙0205民初320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即2020年12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洪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来答辩,逾期未举证或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视为你方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届时,本院将缺席审理。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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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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