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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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金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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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财保11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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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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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抖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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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8民特365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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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4-27 |
3 |
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瀛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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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8执3639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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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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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奢姿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奢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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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8民初59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奢姿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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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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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天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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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民特50号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申请人-上海金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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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7-31 |
6 |
淮南市谦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批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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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403执保15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淮南市谦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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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2021-01-20 | 2021-01-22 |
7 |
淮南市谦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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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403财保12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淮南市谦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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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2021-01-12 | 2021-02-23 |
8 |
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李圆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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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8民初113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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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0-09-07 |
9 |
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孙瀛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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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8民初59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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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5-06 | 2020-05-09 |
10 |
靳某、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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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61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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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6 | 2020-05-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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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裁判文书——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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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民初568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大宁国际茶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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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民初5685号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大宁国际茶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13民初56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一楼当事人接待处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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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2 |
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8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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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88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如如 被告- 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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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张如如诉你单位关于补发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7日下午15时30分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号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希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予以缺席裁决。本委联系电话:0571-8118797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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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3 |
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8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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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88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屠燕青 被告- 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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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屠燕青诉你单位关于补发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7日下午15时30分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号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希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予以缺席裁决。本委联系电话:0571-8118797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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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4 |
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8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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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88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潘璐滢 被告- 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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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潘璐滢诉你单位关于补发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7日下午15时30分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号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希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予以缺席裁决。本委联系电话:0571-8118797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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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5 |
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8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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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88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余丹梅 被告- 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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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余丹梅诉你单位关于补发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7日下午15时30分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号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希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予以缺席裁决。本委联系电话:0571-8118797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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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6 |
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8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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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88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昌旺 被告- 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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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李昌旺诉你单位关于补发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7日下午15时30分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号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希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予以缺席裁决。本委联系电话:0571-8118797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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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7 |
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8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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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88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滢 孙玉笙 邵杨傲雪 被告- 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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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王滢、王刚、孙玉笙、王佳慧、邵杨傲雪诉你单位关于补发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7日下午15时30分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号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希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予以缺席裁决。本委联系电话:0571-8118797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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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8 |
(2021)粤0307民初184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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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846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市旷远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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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8465号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旷远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9月6日15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坪地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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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9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大宁国际茶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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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民初568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大宁国际茶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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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民初5685号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大宁国际茶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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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10 |
(2020)浙0108民初11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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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8民初113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李圆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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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圆圆:本院对原告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圆圆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被告李圆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约费用2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给原告自2020年4月21日起算至款项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驳回原告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280元,被告李圆圆负担1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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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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