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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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11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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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1118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淘稀店生活文化有限公司 深圳市荣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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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异1118号深圳市淘稀店生活文化有限公司、李昊曦、蔡泽钿: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荣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昊曦、蔡泽钿、黄韬,被执行人深圳市淘稀店生活文化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申请人申请事项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深圳市淘稀店生活文化有限公司、李昊曦、蔡泽钿、黄韬为(2021)粤0304执1835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日,听证时间为2021年12月9日14时30分,请在听证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听证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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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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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5356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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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荣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唐祺 维凯国际医疗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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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5356号唐祺:原告深圳市荣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祺、维凯国际医疗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4民初5535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追加被告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24日09时15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本院门户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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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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