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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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税稽罚[2019]59 | 金华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一)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7年12月36号、37号凭证在“管理费用-工资附加费”科目列支员工旅游费16760.00元,未按规定并计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314.39元。2018年9月61号凭证在“销售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员工旅游费30000.00元,未按规定并计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452.53元。(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1.“风雅苑”项目2017年7月26日签订景观设计合同,合同金额300000.00元;2017年8月7日签订施工审查合同,合同金额44479.00元;9月20日签订“风雅苑”项目勘察合同,合同金额97050.00元;10月10日签订电视合同,合同金额287627.00元,合计应补缴印花税307.00元。2.“风雅苑”项目2018年8月6日与三为电力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金额74523.00元,应补缴印花税37.3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决定:(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应扣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10766.92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383.47元。(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少缴的印花税已构成偷税,处印花税偷税额344.3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72.1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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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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