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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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罚款裁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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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执219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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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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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罚款裁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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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执219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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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8-04 |
3 |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罚款裁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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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执219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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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8-04 |
4 |
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与唐古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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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304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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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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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与韩韧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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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304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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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8-11 |
6 |
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与郭占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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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304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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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8-11 |
7 |
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与李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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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304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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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8-11 |
8 |
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与沈明大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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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304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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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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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与何龙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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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304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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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8-11 |
10 |
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与周雪、张俊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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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304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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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8-1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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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麻连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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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G82 | 2018-08-23 |
2 | - | 物权确认纠纷 |
原告- 刘焱钧 刘贵萍 刘炎民 被告- 候素玲 第三人- 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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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G61 | 2018-05-03 |
3 | (2016)粤0306民初1388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点色文化数字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海口绿地五源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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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G29G32中缝 | 2016-09-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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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琼0108民初1467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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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46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华支行 被告- 施宗佰 彭玲玲 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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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4674号施宗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华支行诉被告施宗佰、彭玲玲、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施宗佰、彭玲玲、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到期,被告施宗佰偿还原告全部借款本金432427.69元及至债务偿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截止至2021年4月22日的利息为7016.76元,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债务偿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各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收)。2、判令原告与被告施宗佰、彭玲玲的抵押关系有效,原告对被告设定抵押担保的抵押物-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新大洲大道682-8号A-08地块绿地城6号楼2单元13层1302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彭玲玲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被告施宗佰所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海口市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被告施宗佰所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9日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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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2 |
(2021)琼0108执4213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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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4213号 | - |
当事人- 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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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4213号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费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42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297.89元。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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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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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4216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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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4216号 | - |
当事人- 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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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4216号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费纠纷一案中,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42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186元。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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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4 |
(2021)琼0108民初9539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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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95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被告- 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邢增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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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9539号邢增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诉被告邢增亮、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确认原告与被告邢增亮、保证人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海南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于2021年4月13日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邢增亮偿还所欠原告全部借款本金192978.25元及实际偿清时止的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4月13日欠息合计为523.36元,其中利息521.35元、罚息2.01元。自2021年4月14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原、被告签订的《海南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式计收)。(诉讼标的为本息合计193501.61元)。3、判令原告与被告的房屋抵押关系有效,原告对抵押物海口市美兰区海榆大道9号C-01地块9#楼12层1205室享有优先收偿权。4、判令被告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邢增亮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4日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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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5 |
(2021)琼0108执4223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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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4223号 | - |
当事人- 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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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4223号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中,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42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530元。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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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6 |
(2021)琼0108执4220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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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4220号 | - |
当事人- 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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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4220号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中,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42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2108.95元。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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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7 |
(2021)琼0108执4238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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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4238号 | - |
当事人- 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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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4238号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中,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42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1536.02元。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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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8 |
(2021)琼0108执4222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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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4222号 | - |
当事人- 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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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4222号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中,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42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312.35元。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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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9 |
(2021)琼0108执4224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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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4224号 | - |
当事人- 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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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4224号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中,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42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408.63元。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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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10 |
(2021)琼0108执4236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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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4236号 | - |
当事人- 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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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4236号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中,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42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310.12元。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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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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