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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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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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91民初216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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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7-14 |
2 |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瑞耀紫光商贸有限公司、王建川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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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5执异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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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9-08 |
3 |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密锦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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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5执59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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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5-31 |
4 |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瑞耀紫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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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5执2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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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5-31 |
5 |
常州市金坛区鼎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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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执复3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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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7 |
6 |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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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5民初1196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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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1-09-08 |
7 |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华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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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5执恢8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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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1-02-07 |
8 |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善县富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符锋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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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5执保2742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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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1-30 |
9 |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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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5执恢10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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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20-10-24 | 2020-11-30 |
10 |
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密锦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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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5民初63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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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1-02-0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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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苏0115民初14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瑞耀紫光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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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G28 | 2020-08-30 |
2 | (2019)苏0115民初14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浩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成都瑞耀紫光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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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G59 | 2019-11-12 |
3 | (2019)苏0115民初14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三可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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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G26 | 2019-06-25 |
4 | (2018)苏0115民初1284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杭静 被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无锡平达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陈仁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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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G36 | 2019-03-05 |
5 | (2018)苏0115民初109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腾祥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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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 | 2018-12-04 |
6 | -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杭静 被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无锡平达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陈仁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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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18 |
7 | (2018)苏0115民初109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腾祥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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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G15 | 2018-08-15 |
8 | (2017)苏0115民初99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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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01 |
9 | (2017)苏0115民初99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飞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史云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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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G35 | 2018-03-01 |
10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飞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史云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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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G55 | 2017-10-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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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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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5民初14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浩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成都瑞耀紫光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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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浩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成都瑞耀紫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5民初1478号案件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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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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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3644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群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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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3民初3644号云南群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云0103民初3644号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群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03民初3644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0000032《“书香水岸”房源确认书》;二、驳回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61元由被告云南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00元,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0761元。保全费人民币4120元由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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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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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3645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群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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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3民初3645号云南群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云0103民初3645号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群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03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0000031《“书香水岸”房源确认书》;二、驳回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52元由被告云南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00元,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445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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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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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364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群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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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变更开庭时间】公告(2019)云0103民初3644号云南群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2019)云0103民初3644号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群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发布公告,内容如下:“原告主张:第三人因截止至2014年7月31日拖欠原告混凝土外加剂货款1155800元,故与原告达成协议,约定用被告开发的“书香水岸”项目住宅物业7幢2单元2001房屋、7幢2单元2101房屋抵付货款1155800元。在第三人协调安排下,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20日签订《“书香水岸”房源确认书》,约定原告以团购方式预订被告开发的“书香水岸”项目住宅物业7幢2单元2101房屋。被告于当日即确认收到第三人的款项,向原告出具7幢2单元2101房屋456030元房款收据。此后被告一直未取得涉案项目预售许可证。2017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房源保留协议书》,约定自2016年6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合同止期间被告向原告按年利率8%计算支付资金占用费;如不能于2017年12月31日交房,则自2018年1月31日起按已付购房款的20%年息计算违约金,直至交房为止。截止目前,被告既未按约交房,也未与原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预约合同《“书香水岸”房源确认书(7-2-2101)》,被告返还预付房款456030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143680.68元;2019年4月1日起资金占用费按8%年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全额返还上述房款为止;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407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他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5楼1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现将开庭时间变更为:2019年11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6楼2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其他事项不变。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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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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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364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群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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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变更开庭时间】公告(2019)云0103民初3645号云南群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2019)云0103民初3645号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群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发布公告,内容如下:“原告主张:第三人因截止至2014年7月31日拖欠原告混凝土外加剂货款1155800元,故与原告达成协议,约定用被告开发的“书香水岸”项目住宅物业7幢2单元2001房屋、7幢2单元2101房屋抵付货款1155800元。在第三人协调安排下,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20日签订《“书香水岸”房源确认书》,约定原告以团购方式预订被告开发的“书香水岸”项目住宅物业7幢2单元2001房屋。被告于当日即确认收到第三人的款项,向原告出具7幢2单元2001房屋699770元房款收据。此后被告一直未取得涉案项目预售许可证。2017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房源保留协议书》,约定自2016年6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合同止期间被告向原告按年利率8%计算支付资金占用费;如不能于2017年12月31日交房,则自2018年1月31日起按已付购房款的20%年息计算违约金,直至交房为止。截止目前,被告既未按约交房,也未与原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预约合同《“书香水岸”房源确认书(7-2-2001)》,被告返还预付房款699770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220475.48元;2019年4月1日起资金占用费按8%年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全额返还上述房款为止;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63279.67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他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5楼1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现将开庭时间变更为:2019年11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6楼2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其他事项不变。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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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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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364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群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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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3民初3644号云南群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云0103民初3644号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群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主张:第三人因截止至2014年7月31日拖欠原告混凝土外加剂货款1155800元,故与原告达成协议,约定用被告开发的“书香水岸”项目住宅物业7幢2单元2001房屋、7幢2单元2101房屋抵付货款1155800元。在第三人协调安排下,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20日签订《“书香水岸”房源确认书》,约定原告以团购方式预订被告开发的“书香水岸”项目住宅物业7幢2单元2101房屋。被告于当日即确认收到第三人的款项,向原告出具7幢2单元2101房屋456030元房款收据。此后被告一直未取得涉案项目预售许可证。2017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房源保留协议书》,约定自2016年6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合同止期间被告向原告按年利率8%计算支付资金占用费;如不能于2017年12月31日交房,则自2018年1月31日起按已付购房款的20%年息计算违约金,直至交房为止。截止目前,被告既未按约交房,也未与原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预约合同《“书香水岸”房源确认书(7-2-2101)》,被告返还预付房款456030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143680.68元;2019年4月1日起资金占用费按8%年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全额返还上述房款为止;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407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他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5楼1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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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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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364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群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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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3民初3645号云南群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云0103民初3645号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群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主张:第三人因截止至2014年7月31日拖欠原告混凝土外加剂货款1155800元,故与原告达成协议,约定用被告开发的“书香水岸”项目住宅物业7幢2单元2001房屋、7幢2单元2101房屋抵付货款1155800元。在第三人协调安排下,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20日签订《“书香水岸”房源确认书》,约定原告以团购方式预订被告开发的“书香水岸”项目住宅物业7幢2单元2001房屋。被告于当日即确认收到第三人的款项,向原告出具7幢2单元2001房屋699770元房款收据。此后被告一直未取得涉案项目预售许可证。2017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房源保留协议书》,约定自2016年6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合同止期间被告向原告按年利率8%计算支付资金占用费;如不能于2017年12月31日交房,则自2018年1月31日起按已付购房款的20%年息计算违约金,直至交房为止。截止目前,被告既未按约交房,也未与原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预约合同《“书香水岸”房源确认书(7-2-2001)》,被告返还预付房款699770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220475.48元;2019年4月1日起资金占用费按8%年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全额返还上述房款为止;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63279.67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他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5楼1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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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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