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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飞鹰

    深圳市金飞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星海名城社区深南大道路与前海路交汇处星海名城七期24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丰得利实业公司与深圳市金飞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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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丰得利实业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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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广州丰得利实业公司与深圳市金飞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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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丰得利实业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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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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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22538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金飞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畅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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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5民初22538号 深圳畅乐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金飞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畅乐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22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深圳畅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飞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支付委托费用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96.6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96.6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迳付。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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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3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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