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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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复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和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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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复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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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悦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复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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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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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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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复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和远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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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83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复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阳市和远贸易有限公司 何舜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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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8333号东阳市和远贸易有限公司、何舜强: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复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浙0282民初8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东阳市和远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复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21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521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何舜强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东阳市和远贸易有限公司应履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阳市和远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48270元,由被告东阳市和远贸易有限公司、何舜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限你方自公告张贴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606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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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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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复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和远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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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83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复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阳市和远贸易有限公司 何舜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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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8333号东阳市和远贸易有限公司、何舜强: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复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被告东阳市和远贸易有限公司即时支付原告货款521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以521万元的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何舜强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张贴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3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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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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