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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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慈溪市润发毛绒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田文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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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G66 | 2016-09-13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原告慈溪市润发毛绒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锦宏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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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2337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慈溪市润发毛绒有限公司 被告- 宁海锦宏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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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2337号宁海锦宏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润发毛绒有限公司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82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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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4 |
| 2 |
原告慈溪市润发毛绒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锦宏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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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2337-1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慈溪市润发毛绒有限公司 被告- 宁海锦宏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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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2337-1号宁海锦宏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润发毛绒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4日上午8:40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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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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