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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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税一稽罚[2020]20 | 舟山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税务违法事实:(一)个人所得税经查,2016年期间,你公司对发放给本公司职工的年终奖金和部分福利未按税法规定并计工资、薪金所得(以下简称工薪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按月按人一一计算并汇总,扣缴义务人你公司2016年期间少代扣代缴本公司职工工薪所得个人所得53351.84元。至本次检查前,你公司应扣未扣2016年度本公司职工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53351.84元。2020年4月23日,你公司预缴应扣缴的职工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53351.84元。(二)城镇土地使用税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你公司出租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文康街等多处房产,面积共计610.48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发〔2007〕50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你公司上述房产应按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你公司每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均为7325.76元,三年共计21977.28元。至本次检查前,你公司未申报缴纳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21977.28元。(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经查,2017年11月,你公司少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3023.32元(172834.64-169811.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公司少缴城建税211.63元;2018年12月,你公司因申报有误少申报城建税计税依据11212.56元,同理,少缴城建税784.88元;另外,2016年5月,你公司购入税控盘可抵减增值税820元,但未相应减少城建税计税依据820元,多申报缴纳城建税57.4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抵减后,你公司2017年11月、2018年12月少缴城建税共计939.11元。(四)印花税经查,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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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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