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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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辉、瞿江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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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857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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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7-12 |
2 |
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优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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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898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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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4-25 |
3 |
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赖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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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807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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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5-21 |
4 |
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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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865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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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25 |
5 |
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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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600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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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4-25 |
6 |
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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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7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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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4-25 |
7 |
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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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881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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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2-07 |
8 |
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德绣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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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8059、8060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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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07-24 |
9 |
曹北平与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德绣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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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4民初703、94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曹北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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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20-07-24 |
10 |
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大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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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5065、15066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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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7 | 2019-09-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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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6民初38573号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满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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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857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石满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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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8573号石满娇: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满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石满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38573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40123782021-08-0615:47:03:755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2020)粤0106民初38573号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满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石满娇: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电话:020-8300855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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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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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8573号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满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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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857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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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8573号石满娇: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满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094.08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被告欠缴金额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14日为2252.18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至2018年期间的电梯维修公摊费273.4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被告欠缴金额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拖欠的电梯维修公摊费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14日为59.05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各自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3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38946052021-04-2615:56:05:470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2020)粤0106民初38573号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满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石满娇: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电话:020-8300855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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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3 |
(2020)粤0105民初29675号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敦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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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967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敦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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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9675号黄敦敏: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敦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黄敦敏(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南平路中116号。)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2967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各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黄敦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每月按8.9731平方米×3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中央空调费920.5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5元,由原告负担69元、被告负担66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8758822021-04-1512:49:54:137联系人:郭谧(2020)粤0105民初29675号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敦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黄敦敏: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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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4 |
(2020)粤0105民初29653号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章凤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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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965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章凤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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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9653号章凤凰: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章凤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29653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01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6251.6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被告欠缴金额为基数,按每日3‰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2001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水费6992.2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被告欠缴金额为基数,按每日3‰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拖欠的水费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4月12日上午9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6楼第39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537458682021-01-0815:28:15:622联系人:胡泳贤、郑家悦(2020)粤0105民初29653号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章凤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章凤凰: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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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5 |
(2020)粤0105民初29670号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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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967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姚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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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9670号姚智: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29670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120.2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被告欠缴金额为基数,按每日3‰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水费278.3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被告欠缴金额为基数,按每日3‰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拖欠的水费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4月12日上午9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6楼第39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537390532021-01-0415:50:16:619联系人:胡泳贤、郑家悦(2020)粤0105民初29670号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姚智: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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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6 |
(2020)粤0105民初29677号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振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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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967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振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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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9677号陈振强:陈振强(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新华街31号):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陈振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29677号],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7167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被告欠缴金额为基数,按每日3‰的而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中央空调费1151.6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被告欠缴金额为基数,按每日3‰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拖欠的中央空调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复印件、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1年3月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4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36692532020-11-2715:03:21:678联系人:郭谧(2020)粤0105民初29677号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振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陈振强: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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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7 |
(2020)粤0105民初29675号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敦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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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967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敦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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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9675号黄敦敏:黄敦敏(女,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南平路中116号):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黄敦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35549号],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653.2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被告欠缴金额为基数,按每日3‰的而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中央空调费920.5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被告欠缴金额为基数,按每日3‰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拖欠的中央空调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复印件、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1年3月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4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36692622020-11-2715:03:55:154联系人:郭谧(2020)粤0105民初29675号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敦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黄敦敏: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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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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