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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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天市监处字[2020]348号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车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0452775XB负责人:苏庆仲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美东街28号301房(仅限办公用途)商事主体类型:内资企业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市场经营管理、摊位出租。2020年11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车陂东康街4号广州市车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东圃农贸综合市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活禽销售(毛鸡、鹅、鸭、鸽子),共243只。该市场开办者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有从事活禽交易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情况,我局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0年11月03日在当事人开办的东圃农贸综合市场内检查发现有活禽销售(毛鸡、鹅、鸭、鸽子),情况属实,市场开办者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有从事活禽交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据三:当事人广州市车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四: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共2份询问笔录);我局于2020年12月21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告字〔2020〕车陂019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广州市车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办的东圃农贸综合市场,存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有从事活禽交易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从我局查清的案件事实、证据证实当事人违反了《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市场开办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的市场违法从事活禽经营的……”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广州市车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圆整(¥:26000元)。当事人广州市车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街龙口东路210号;电话:3889635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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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详情 |
2 | 穗天市监处字[2020]347号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车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0452775XB负责人:苏庆仲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美东街28号301房(仅限办公用途)商事主体类型:内资企业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市场经营管理、摊位出租。2020年11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北街9号广州市车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车陂四社农贸市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活禽销售(毛鸡),共22只。该市场开办者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有从事活禽交易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情况,我局于2020年11月09日决定立案调查。经查明:2020年11月03日在当事人开办的车陂四社农贸市场内检查发现有活禽销售(毛鸡),情况属实,市场开办者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有从事活禽交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据三:当事人广州市车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四: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共2份询问笔录);我局于2020年12月21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告字〔2020〕车陂020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广州市车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办的车陂四社农贸市场,存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有从事活禽交易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从我局查清的案件事实、证据证实当事人违反了《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市场开办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的市场违法从事活禽经营的……”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广州市车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圆整(¥:26000元)。当事人广州市车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街龙口东路210号;电话:3889635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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