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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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2410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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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2410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金华喜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越盛源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杨永标 肖绵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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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2410号之一肖绵塔: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金华喜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越盛源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越盛源公司)、杨永标、肖绵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36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东越盛源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金华喜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18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华金华喜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81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广东越盛源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本公告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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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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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241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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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241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金华喜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越盛源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肖绵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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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2410号广东越盛源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肖绵塔: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金华喜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越盛源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肖绵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广东越盛源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2.被告广东越盛源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779333元(以借款1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7年3月18日暂计至2020年6月16日,直至被告付清欠款);3.被告杨永标、被告肖绵塔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10日16时00分,你们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审判大楼一楼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五日(本公告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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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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