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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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市监康罚处字〔2020〕021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本市市区范围内禁止设立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花卉宠物市场不得设立观赏禽类动物交易区”和第六条第一款“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禁止设立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的区域内,不得进行任何活禽交易”的规定,属于在禁止区域内进行活禽交易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在禁止区域内进行活禽交易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从事活禽交易的区域进行活禽交易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活禽在禁止活禽交易的区域进行饲养、贩卖、宰杀、加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量罚,结合当事人具体违法情节,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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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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