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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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檀硕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熠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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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檀硕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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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海檀硕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熠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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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檀硕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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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海檀硕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熠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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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檀硕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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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海熠魅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檀硕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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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熠魅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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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绍兴柯桥辰星纺织有限公司与上海熠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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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柯桥辰星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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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上海熠魅服饰有限公司、绍兴柯桥辰星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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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熠魅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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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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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603执2459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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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浙0602民初105号原告上海川双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熠魅服饰有限公司、吴成琼、吴成家、綦丽容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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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602民初1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川双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熠魅服饰有限公司 吴成琼 吴成家 綦丽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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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浙0602民初105号上海熠魅服饰有限公司、吴成琼(5112031983****4205)、吴成家(5001011989****595X):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川双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熠魅服饰有限公司、吴成琼、吴成家、綦丽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602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上海熠魅服饰有限公司、吴成琼、吴成家、綦丽容应支付给原告货款人民币352913.82元,并赔付利息损失(以352913.82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天之内履行;二、被告上海熠魅服饰有限公司、吴成琼、吴成家应支付给原告律师费25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500元,合计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天之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52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9372元,由四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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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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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602民初1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川双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 綦丽容 上海熠魅服饰有限公司 吴成家 吴成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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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602民初105号原告上海川双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熠魅服饰有限公司、吴成琼、吴成家、綦丽容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网络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2022-03-15 09:07:24 信息来源:区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浙0602民初105号 上海熠魅服饰有限公司、吴成琼(5112031983****4205)、吴成家(5001011989****595X):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川双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熠魅服饰有限公司、吴成琼、吴成家、綦丽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602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上海熠魅服饰有限公司、吴成琼、吴成家、綦丽容应支付给原告货款人民币352913.82元,并赔付利息损失(以352913.82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天之内履行;二、被告上海熠魅服饰有限公司、吴成琼、吴成家应支付给原告律师费25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500元,合计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天之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52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9372元,由四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联系人:承办人邓平平、书记员唐月 联系电话0575-89196808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法院延安东路5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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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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