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长执罚字[2019]第 505号 | 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鉴于浙江青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成立,占用城市道路面积23.2平方米,根据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市政公用)序号6之规定,该违法行为属情节轻微。考虑到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按照要求及时作出整改,可以从轻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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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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