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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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宏与重庆煤矿安全仪器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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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9民初247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颜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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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2019-10-25 | 2020-03-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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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09民初247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颜宏 被告- 重庆煤矿安全仪器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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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G82 | 2019-11-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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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09民初24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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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9民初247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颜宏 被告- 重庆煤矿安全仪器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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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9民初2475号重庆煤矿安全仪器厂:本院受理原告颜宏诉被告重庆煤矿安全仪器厂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公司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转普裁定、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12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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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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