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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博雅堂

    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南路一段86号6楼4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7

    法律诉讼5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龙智勇、程池、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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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102执697号之三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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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0-08-22 2021-03-30
    2

    龙智勇、程池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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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102执697号之一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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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0-05-22 2020-06-30
    3

    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与张延敏等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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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0105民初71614号 拍卖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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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9-09-26 2020-02-10
    4

    黄锋、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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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29执267号之一 劳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黄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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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邑县人民法院 2019-08-26 2019-10-30
    5

    张志彬、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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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29执268号之一 劳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志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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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邑县人民法院 2019-08-26 2019-10-30
    6

    谌廷福、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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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29执270号之一 劳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谌廷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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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邑县人民法院 2019-08-26 2019-10-30
    7

    黄绍剑、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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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29执273号之一 劳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黄绍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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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邑县人民法院 2019-08-16 2019-09-12
    8

    李志元、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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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29执266号 劳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李志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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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邑县人民法院 2019-07-27 2019-09-12
    9

    刘帅秋、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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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29执255号 劳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刘帅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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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邑县人民法院 2019-07-27 2019-09-12
    10

    严建祥、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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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29执265号 劳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严建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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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邑县人民法院 2019-07-27 2019-09-1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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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102民初326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龙智勇 程池 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 四川茶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边看边拍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峨眉山好心情旅游食品有限公司 乐山市好利获得彩印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九歌拍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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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102民初3267号原告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智勇、程池、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四川茶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边看边拍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原名:四川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峨眉山好心情旅游食品有限公司、乐山市好利获得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九歌拍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智勇、程池、四川九歌拍卖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公告向你方送达本案上诉状,上诉请求:一、撤销2018川1102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为“上诉人龙智勇、程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89.9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768.9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7%从2015年6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即一审判决多计算乐借款本金13.6万元,借款期内利率多计算乐0.5%,逾期月利率多计算乐0.3%;二、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诉讼费用按双方败诉比例分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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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3
    2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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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102民初326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龙智勇 程池 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 四川茶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边看边拍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峨眉山好心情旅游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九歌拍卖有限公司 乐山市好利获得彩印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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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102民初3267号原告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智勇、程池、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四川茶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边看边拍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原名:四川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峨眉山好心情旅游食品有限公司、四川九歌拍卖有限公司、乐山市好利获得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龙智勇、程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82.5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782.56万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8月14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四川茶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边看边拍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峨眉山好心情旅游食品有限公司、乐山市好利获得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九歌拍卖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四川茶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边看边拍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峨眉山好心情旅游食品有限公司、乐山市好利获得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九歌拍卖有限公司在向原告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龙智勇、程池追偿。三、原告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位于大邑县西岭雪山茶地坪商业用地(使用权面积:5589平方米;权证号:大邑国用【2014】第1466号)使用权和位于大邑县西岭雪山茶地坪1-2层(大房权证监证字第0209477号、建筑面积:982.49平方米)、西岭雪山茶地坪1-4层(大房权证监证字第0209478号、建筑面积:823.8平方米)、西岭雪山茶地坪1-2层(大房权证监证字第0209479号、建筑面积:633.9平方米)、西岭雪山茶地坪2-3层(大房权证监证字第0209480号、建筑面积:663.86平方米)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限额内优先受偿。在原告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龙智勇、程池追偿。四、驳回原告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00元,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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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8
    3

    (2018)川0129民初769号原告李志元与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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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29民初769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李志元 被告- 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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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29民初769号原告李志元与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志元劳务工资7,729元;二、驳回原告李志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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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30
    4

    (2018)川0129民初777号原告王旭刚与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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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29民初777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王旭刚 被告- 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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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29民初777号原告王旭刚与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旭刚劳务工资5,680元;二、驳回原告王旭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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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30
    5

    (2018)川0129民初776号原告杜毓文与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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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29民初776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杜毓文 被告- 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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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29民初776号原告杜毓文与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杜毓文劳务工资4,040元;二、驳回原告杜毓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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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30
    6

    (2018)川0129民初768号原告袁明录与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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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29民初768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袁明录 被告- 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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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29民初768号原告袁明录与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明录劳务工资5,680元;二、驳回原告袁明录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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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30
    7

    (2018)川0129民初773号原告李志昌与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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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29民初773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李志昌 被告- 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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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29民初773号原告李志昌与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志昌劳务工资8,750元;二、驳回原告李志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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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30
    8

    (2018)川0129民初775号原告黄绍剑与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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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29民初775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黄绍剑 被告- 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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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29民初775号原告黄绍剑与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绍剑劳务工资5,500元;二、驳回原告黄绍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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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30
    9

    (2018)川0129民初772号原告黄锋与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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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29民初772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黄锋 被告- 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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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29民初772号原告黄锋与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锋劳务工资8,920元;二、驳回原告黄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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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30
    10

    (2018)川0129民初767号原告张志彬与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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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29民初767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张志彬 被告- 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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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29民初767号原告张志彬与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志彬劳务工资5,680元;二、驳回原告张志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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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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