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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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1263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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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1263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何汝萍 广东奥珀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温仲昌 新兴县猎人谷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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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温仲昌、何汝萍、新兴县猎人谷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广东奥珀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12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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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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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126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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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1263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温仲昌 何汝萍 新兴县猎人谷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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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温仲昌、何汝萍、新兴县猎人谷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陆永伟独任审理,李杰华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5月20日上午10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贴现金额1000000元以及自2021年7月23日(汇票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为80328.11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贴现金额1772340.47元以及自2021年8月24日(汇票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为115202.13元)。三、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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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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