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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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稘润文旅运营发展股份公司、鸿汇(深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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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77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稘润文旅运营发展股份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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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0-12-29 |
2 |
中经科(东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尹学军、曾福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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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79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经科(东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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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1-01-07 |
3 |
鸿汇(深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稘润文旅运营发展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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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保9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鸿汇(深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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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03 | 2020-06-24 |
4 |
深圳市中经科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稘润文旅运营发展股份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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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保84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中经科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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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3-19 | 2020-06-29 |
5 |
吉伟林、深圳稘润文旅运营发展股份公司、中核清大(深圳)控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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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1453号 | 其他案由 |
原告-吉伟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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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4-26 | 2019-05-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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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49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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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4920号 | - |
当事人- 深圳稘润文旅运营发展股份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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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920号深圳稘润文旅运营发展股份公司: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深圳稘润文旅运营发展股份公司诉讼费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限制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执行员:唐先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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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2 |
(2021)粤0305执9049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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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9049号 | - |
当事人- 深圳稘润文旅运营发展股份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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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9049号深圳稘润文旅运营发展股份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581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90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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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3 |
(2021)粤0305执49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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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4920号 | - |
当事人- 深圳稘润文旅运营发展股份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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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920号深圳稘润文旅运营发展股份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581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49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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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4 |
(2021)粤0305执181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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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8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鸿汇(深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稘润文旅运营发展股份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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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813号深圳稘润文旅运营发展股份公司:申请执行人鸿汇(深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771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8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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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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