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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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苏0509民初470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李玉琴 被告- 吴江市特慧纺织品有限公司 吴江市清清纺织整理有限公司 吴江市胖子纺织后整理厂 李坤林 王培英 姚振华 石卫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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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个旧市人民法院 | G32 | 2016-10-20 |
2 | (2016)苏0509民初567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吴江市清清纺织整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吴江市特慧纺织品有限公司 李坤林 王培英 王学其 钮伟根 李玉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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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G32 | 2016-10-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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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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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初3003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江市清清纺织整理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阿帕鑫纺织有限公司 张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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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阿帕鑫纺织有限公司、张峰: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市清清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阿帕鑫纺织有限公司、张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承办人:陈蕾电话:0512-63553494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盛泽人民法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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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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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初3003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江市清清纺织整理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阿帕鑫纺织有限公司 张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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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阿帕鑫纺织有限公司、张峰: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市清清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阿帕鑫纺织有限公司、张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300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24日9时45分在本院盛泽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承办人:陈蕾电话:0512-63553494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盛泽法庭邮政编码:2152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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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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