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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梅林化工

    佛山市顺德区梅林化工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村工业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佛山市顺德区梅林化工有限公司与常州聚威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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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梅林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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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佛山市顺德区梅林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沃库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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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梅林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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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佛山市顺德区梅林化工有限公司与邳州鼎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何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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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梅林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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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佛山市顺德区梅林化工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沃库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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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梅林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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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梅林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邳州鼎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何树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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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5-17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粤0606民初2212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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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06民初221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梅林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邳州鼎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何树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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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邳州鼎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何树军: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梅林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邳州鼎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何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60684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31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9月30日为4035.5元,合计64719.5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办案经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王成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国明、人民陪审员欧树玲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卢致慧担任记录,于2018年4月23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陈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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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16
    2

    (2017)粤0606民初2212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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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06民初221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梅林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邳州鼎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何树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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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邳州鼎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何树军: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梅林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邳州鼎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何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树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梅林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68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60684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梅林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7.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树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Ο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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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6-0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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