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20]174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5年10月31日收到保险赔款604003.98元记入其他应付款明细账,未记入营业外收入,未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未按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016年12月31日预提东尚管理费用14682.5元,至今未实际支付,至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满仍然挂其他应付款明细账,且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未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未按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4671.63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77335.82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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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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