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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珠三角

    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开业
    • 电话:020-6135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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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邮箱:gdzsjcjd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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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24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200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20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卜文胜、卜汉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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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3455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卜文胜
    卜汉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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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19 2021-03-02
    2

    钟楚成与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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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1民初1214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钟楚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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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2-29 2021-02-04
    3

    钟振宇与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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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1民初1177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钟振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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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1-02-04
    4

    刘仕浩、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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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行终1887号 其他行政行为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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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2-15 2021-02-22
    5

    卜文胜、卜汉文等与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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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14318号 合同纠纷

    原告-卜文胜
    卜汉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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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0-11-20 2021-03-08
    6

    徐宏与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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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4民初3563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徐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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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0-10-30 2020-12-22
    7

    广东粤盈物业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沃豪、周景庭、东莞市众思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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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3民初854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粤盈物业租赁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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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0-08-27 2020-09-11
    8

    张旺娣、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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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6582号 物权保护纠纷

    上诉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张旺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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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27 2020-09-11
    9

    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股份经济联合社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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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4940号之二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股份经济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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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7-28 2020-11-03
    10

    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股份经济联合社与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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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4939号之二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股份经济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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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7-28 2020-11-03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粤1972民初284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合和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东莞市宏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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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16
    2 (2017)粤1302民初180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陈海周 被告- 谢木荣 何远辉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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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G57 2017-05-2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张旺娣、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鸿兴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柏兴与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中铁京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村民委员会、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经济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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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6582号 物权保护纠纷

    上诉人- 张柏兴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张旺娣 广州市鸿兴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中铁京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村民委员会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经济联合社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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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6582号中铁京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张旺娣、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鸿兴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柏兴与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中铁京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村民委员会、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张旺娣、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鸿兴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柏兴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7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10时-12时在第84法庭(新大楼三楼东区)开庭。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四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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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3
    2

    (2018)粤0111民初7305号原告张旺娣诉被告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京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鸿兴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柏兴、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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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1民初7305号 物权保护纠纷

    原告- 张旺娣 被告- 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京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广州市鸿兴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柏兴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村民委员会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经济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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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1民初7305号中铁京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旺娣诉被告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京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鸿兴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柏兴、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村民委员会、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经济联合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张旺娣、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鸿兴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柏兴提交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你方届时未提出答辩,本院即依法将本案报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联系方式:罗法官020-87481388-8338或8092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竹料大街116号钟落潭人民法庭529926992019-12-2416:19:10:0(2018)粤0111民初7305号原告张旺娣诉被告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京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鸿兴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柏兴、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村民委员会、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经济联合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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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4
    3

    (2018)粤0111民初7305号原告张旺娣诉被告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京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鸿兴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柏兴、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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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1民初7305号 物权保护纠纷

    原告- 张旺娣 被告- 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京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广州市鸿兴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柏兴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村民委员会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经济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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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1民初7305号中铁京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旺娣诉被告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京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鸿兴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柏兴、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村民委员会、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经济联合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11民初7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向张旺娣支付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的土地使用费(以3元/平方米/月为标准,按照6866.70平方米计算)。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向张旺娣支付鉴定费8952元。三、驳回张旺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40元,由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张旺娣已经预交的受理费10240元本院予以退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024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联系方式:罗法官020-87481388-8338/8398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竹料大街116号钟落潭人民法庭529458072019-11-2915:07:17:274(2018)粤0111民初7305号原告张旺娣诉被告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京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鸿兴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柏兴、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村民委员会、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经济联合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广州市,判决,受理,白云区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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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9
    4

    (2017)粤1972民初2840号之四公告上诉状(谢楚中、黄和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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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284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合和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东莞市宏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谢楚中 黄和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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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2840号之四谢楚中、黄和雄: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合和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东莞市宏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谢楚中、黄和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宏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本院(2017)粤1972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东莞市合和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诉人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上诉人东莞市宏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改判驳回原审原告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含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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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16
    5

    (2017)粤1972民初2841号之三公告上诉状(谢楚中、黄和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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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284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谢楚中 黄和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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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2841号之三谢楚中、黄和雄: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人谢楚中、黄和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均不服本院(2017)粤1972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广东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诉人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上诉人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改判驳回原审原告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含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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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16
    6

    (2017)粤1972民初2840号之三公告裁定书(补正)(谢楚中、黄和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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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284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合和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东莞市宏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谢楚中 黄和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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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2840号之三谢楚中、黄和雄: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合和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东莞市宏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谢楚中、黄和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28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17)粤1972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5页倒数第7行的“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补正为“被告东莞市宏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15页倒数第4行“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补正为“被告东莞市宏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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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10
    7

    (2017)粤1972民初2841号之二公告判决书(谢楚中、黄和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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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284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谢楚中 黄和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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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2841号之二谢楚中、黄和雄: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人谢楚中、黄和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15000元;二、限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815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东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22元,由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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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1
    8

    (2017)粤1972民初2840号之二公告(谢楚中、黄和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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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284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合和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东莞市宏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谢楚中 黄和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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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2840号之二谢楚中、黄和雄: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合和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东莞市宏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谢楚中、黄和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宏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合和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02279元;二、限被告东莞市宏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合和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302279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合和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90元,由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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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09
    9

    (2017)粤1972民初2840号公告应诉谢楚中、黄和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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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284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合和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东莞市宏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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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2840号谢楚中、黄和雄: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合和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东莞市宏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追加你们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答辩状及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3.16)、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等。原告诉称,被告二系穗莞深SZH-2标虎门火车站的建设单位,其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将虎门火车站的建设工程发包予被告一。被告一与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签订《穗莞深SZH-2标车站二工区土石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将虎门车站土石方工程分包于原告,并约定了工程概况、工程工期、双方义务和工程计量与支付等。原告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但至2015年8月,因被告一一直未能履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义务而被迫停工。被告一与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对原告的承包工程进行结算,共同签署《广东水电二局穗莞深SZH-2标虎门火车站余永安土石外运班组结算表》确认被告一尚欠原告工程款1302279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一催收工程余款,均未果。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一签署的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全面适当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原告已依约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双方已对完工工程进行结算,被告一应当支付欠付工程款;被告二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以上债务向实际施工人暨原告承担清偿责任。综上,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向贵院提起本诉,请求贵院予以支持为盼。故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02279元及其利息29954.20元(从2016年8月12日起以1302279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17年2月20日,为29954.20元);2.判令被告二在欠付工程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以上债务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你们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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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5
    10

    (2017)粤1972民初2841号公告应诉谢楚中、黄和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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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284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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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2841号谢楚中、黄和雄: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追加你们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答辩状及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3.16)、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等。原告诉称,被告二系穗莞深SZH-2标虎门火车站的建设单位,其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将虎门火车站的建设工程发包于被告一。2014年10月8日,被告一与原告原法定代表人余永安签订《广东水电二局穗莞深SZH-2标车站二工区内钢管架安、拆工程合同》,约定将虎门车站主体及围护结构(含付属施设)内支撑、钢管架分项工程分包予原告,并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内容、工程单价及工程量计算原则、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2014年12月28日,被告一与东莞市永为劳被告二系穗莞深SZH-2标虎门火车站的建设单位,其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将虎门火车站的建设工程发包于被告一。2014年10月8日,被告一与原告原法定代表人余永安签订《广东水电二局穗莞深SZH-2标车站二工区内钢管架安、拆工程合同》,约定将虎门车站主体及围护结构(含付属施设)内支撑、钢管架分项工程分包予原告,并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内容、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广东水电二局穗莞深SZH-2标车站二工区工程合同》,约定将虎门车站混凝土浇注施工工程分包予原告,并约定了承包内容、承包方式、工程工期、双方义务和工程计量及款项支付等;2015年1月25日,被告一又与东莞市永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广东水电二局穗莞深SZH-2标车站二工区工程合同》,约定将虎门车站抗拔桩开挖施工工程分包予原告,并约定工程概况、承包内容、承包方式、工程工期和工程计量及款项支付等。原告依约履行以上工程的施工义务,但至2015年8月,因被告一一直未能履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义务而被迫停工。2016年8月11日,被告一与原告对三项承包工程进行结算,共同签署《广东水电二局穗莞深SZH-2标虎门火车站余永安与郑永良班组工程结算表》,确认被告一尚欠原告工程款3815000元未付。原告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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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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