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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凯

    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2号财润国际大厦A栋21楼2110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6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6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粤堡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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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338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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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1-05-25 2021-10-08
    2

    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伟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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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227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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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9 2021-08-18
    3

    清远市融侨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广容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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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802民初1293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清远市融侨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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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2021-03-22 2021-08-12
    4

    吴立阳与郑邦祥、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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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117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吴立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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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1-01-28 2021-03-12
    5

    张庆远、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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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4执保412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人-张庆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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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0-12-21 2021-06-30
    6

    尹宗泽、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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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4执保398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人-尹宗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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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0-11-25 2020-12-10
    7

    黄永松、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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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4执保398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人-黄永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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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0-11-25 2020-12-10
    8

    周国祥、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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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4执保398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人-周国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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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0-11-25 2020-12-10
    9

    陈功平、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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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4执保398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人-陈功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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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0-11-25 2020-12-10
    10

    雷庆伟、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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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4执保398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人-雷庆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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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0-11-25 2020-12-1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06民初33898号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粤堡建材有限公司、李嘉欣、邝朝胜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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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338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李嘉欣 广州市粤堡建材有限公司 邝朝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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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3898号邝朝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粤堡建材有限公司、李嘉欣、邝朝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6民初338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粤堡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7日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二、被告广州市粤堡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货款700496元;三、被告广州市粤堡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10148.8元;四、被告广州市粤堡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33000元;五、被告李嘉欣对被告广州市粤堡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236元,由被告广州市粤堡建材有限公司、李嘉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539476112021-05-3116:17:57:281联系人:张学滢、薛梅(2020)粤0106民初33898号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粤堡建材有限公司、李嘉欣、邝朝胜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邝朝胜: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联系人:张学滢、薛梅电话:8300667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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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31
    2

    (2020)粤0106民初33898号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粤堡建材有限公司、李嘉欣、邝朝胜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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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338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粤堡建材有限公司 李嘉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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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3898号邝朝胜:本院受理的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粤堡建材有限公司、李嘉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9年11月17日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700496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10148.80元;4.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33000元;5.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3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6741032020-12-0116:20:06:568联系人:官伶俐、廖敏敏(2020)粤0106民初33898号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粤堡建材有限公司、李嘉欣、邝朝胜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邝朝胜: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联系人:官伶俐、廖敏敏电话:020-830068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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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1
    3

    (2019)粤0118财保590号申请人广州宏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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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8财保590号 -

    原告- 广州宏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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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8财保590号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宏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8财保590号民事裁定书、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531281252020-02-1713:05:55:620(2019)粤0118财保590号申请人广州宏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有限公司,送达,分公司,公告,裁定书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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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14
    4

    (2019)粤0113民初9859号原告秦伟国诉被告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韶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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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民初985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秦伟国 被告- 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韶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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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9859号郑韶斌:本院受理的原告秦伟国诉被告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韶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秦伟国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修金2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4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529256752019-11-1816:52:10:405(2019)粤0113民初9859号原告秦伟国诉被告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韶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被告,公告,原告,开庭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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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4
    5

    (2019)粤0606民初1051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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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1051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辉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林加立 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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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加立(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棉北街道平北上华八巷1号):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辉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加立、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民事裁定书(准予撤诉)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6民初105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受理本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辉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12.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辉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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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2
    6

    (2019)粤0606民初1051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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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1051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辉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林加立 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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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加立(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棉北街道平北上华A巷1号):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辉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加立、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原由审判员黄建宇、人民陪审员梁楚红、人民陪审员姚洁玲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于工作原因,变更为审判员张宇、人民陪审员梁楚红、人民陪审员姚洁玲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书记员由潘芷妍担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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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31
    7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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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3民初3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文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林国伟 珠海市斗门区白藤农场 郭俊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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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粤0403民初369号郭俊兴: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文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国伟、被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藤农场、郭俊兴(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50227663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去向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403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国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文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0000元;二、被告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国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珠海文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货款330000元为本金,按每月2%的标准从2018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郭俊兴对被告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国伟在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国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文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800元;五、驳回原告珠海文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16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12036元,由被告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国伟、郭俊兴共同负担8891元,由被告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国伟负担625元,由原告珠海文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520元。特此公告。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二O一九年七月十日电话:0756-578876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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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0
    8

    (2019)粤0606民初1051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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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1051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辉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林加立 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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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加立(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棉北街道平北上华A巷1号):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辉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加立、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应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林加立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96156.61元及违约金(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每天5‰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4月8日为951167.1元);二、判令被告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林加立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黄建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楚红、人民陪审员姚洁铃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潘芷妍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19年10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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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3
    9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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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3民初3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文冠商品混凝土 被告- 林国伟 珠海市斗门区白藤农场 郭俊兴 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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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粤0403民初369号林国伟、珠海市斗门区白藤农场、郭俊兴、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403民初369号原告珠海文冠商品混凝土与被告林国伟(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903045572)、珠海市斗门区白藤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74815882)、郭俊兴(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502276632)、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91202564R)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二O一九年二月一日电话:0756-578876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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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0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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