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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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东莞三韩电子有限公司、陈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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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2602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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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8-03 |
2 |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德美电器有限公司、吴增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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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4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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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07-16 |
3 |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钟俊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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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25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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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6-30 |
4 |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丁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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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执恢76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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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7-16 |
5 |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广东松吉机车制造有限公司、陈冠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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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22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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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15 |
6 |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张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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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04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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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6-30 |
7 |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东莞市雅轩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朱长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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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03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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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8-05 |
8 |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赵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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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49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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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8-30 |
9 |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林志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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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49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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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7-16 |
10 |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谭荣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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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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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7-0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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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91执26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陈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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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10 | 2020-11-17 |
2 | (2020)粤0303民初220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洋昊电器有限公司 李正虎 杨纪琛 岑丹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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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63 | 2020-11-12 |
3 | (2020)粤0303民初399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 徐骋 张炜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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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06 | 2020-10-18 |
4 | (2020)粤03民初152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建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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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04 | 2020-09-08 |
5 | (2020)粤0303民初283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赵文峰 深圳市马特尔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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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15 | 2020-09-03 |
6 | (2020)粤0303民初212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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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19 | 2020-08-30 |
7 | (2019)粤0391民初33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中弘智能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邱顶殷 张采苹 邱垚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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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55 | 2020-08-11 |
8 | (2020)粤0303民初164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斯珀特思科技有限公司 梁维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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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07 | 2020-07-26 |
9 | (2020)粤0303民初71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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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12 | 2020-06-23 |
10 | (2020)粤0391民初23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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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72 | 2020-06-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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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终2792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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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792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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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7926号陈增光:本院审理的刘玉红与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陈增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通知书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拟对该案书面审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俞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春泷、审判员邓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吴春泷主审本案。法官助理为崔艳慧。一、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三、若你方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方可选择:1.由你方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方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方同意由败诉方向你方支付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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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2 |
(2021)粤0303民初869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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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869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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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8690号陈增光:原告刘玉红与被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第三人陈增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8690号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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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3 |
(2021)粤0303民初869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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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869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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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8690号陈增光:原告刘玉红与被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第三人陈增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8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刘玉红对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高达苑2栋703室(深房地字第3000170933号)的房产享有所有权;二、不予执行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高达苑2栋703室(深房地字第3000170933号)的房产,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被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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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4 |
(2020)粤0303民初4445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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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保48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德美电器有限公司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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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执保4895号深圳市德美电器有限公司、吴增伟:关于申请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德美电器有限公司、吴增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303民初44450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3执保489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吴增伟名下在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账号:5240947200247477),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11月5日,冻结金额以人民币685379.84元为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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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5 |
(2021)粤0303执异2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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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执异2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宏仁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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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执异244号深圳市宏仁电子有限公司、翁炎松、周贵林:本院在执行(2020)粤0303执980号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宏仁电子有限公司、翁炎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你方应在收到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相应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特此公告联系人:林助理联系电话:22725036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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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6 |
(2021)粤0303执异2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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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执异2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翁炎松 深圳市宏仁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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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执异244号深圳市宏仁电子有限公司、翁炎松:本院在执行(2020)粤0303执980号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宏仁电子有限公司、翁炎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你方应在收到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相应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特此公告联系人:林助理联系电话:22725036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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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7 |
(2021)粤0303民初216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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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1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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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167号马宁:本院受理的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3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款本金240432.81元;二、被告马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5月20日的利息为7017.64元、罚息为245.02元;之后的罚息以240432.81元为基数,年利率按15.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三、驳回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26元,保全费1771元,由被告马宁负担,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预交的受理费2526元,保全费177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马宁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526元,保全费177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法院联系人:王丽君联系电话:25038110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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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8 |
(2020)粤03民终274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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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74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斯塔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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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7405号黄兵、苏川、深圳市斯塔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斯塔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兵、苏川、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274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斯塔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12.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856.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斯塔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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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9 |
(2020)粤0303民初4445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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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4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吴增伟 深圳市德美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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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4450号深圳市德美电器有限公司、吴增伟: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市德美电器有限公司、吴增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4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德美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650432.99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9月2日,利息为人民币27185.34元,罚息为人民币2261.51元,之后的利息、罚息依照本案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自2020年9月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的计算标准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吴增伟对被告深圳市德美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54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947元,均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上述款项,由本院全部予以退回。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54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94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人民币600元,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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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10 |
(2021)粤0303民初1223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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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22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李东生 深圳市东旭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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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2237号李东生、深圳市东旭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李东生、深圳市东旭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2237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刊登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上的公告存在笔误,“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删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08月27日10时30分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法院联系人:欧晓旋电话:0755-2516982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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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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