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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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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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1632号之一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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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0 | 2020-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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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化金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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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5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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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4 | 2019-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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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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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终11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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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1-01 | 2020-01-03 |
4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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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初261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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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8-26 | 2019-12-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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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民初2612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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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初261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张学超 石广平 王云凯 关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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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超、石广平、王云凯、关波:本院审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张学超、石广平、王云凯、关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3民初2612号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向张学超、石广平、关波送达;经过三个月,即视为向王云凯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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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
2 |
(2017)粤03民初2612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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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初261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张学超 石广平 王云凯 关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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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民初2612号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张学超、石广平、王云凯、关波:本院审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张学超、石广平、王云凯、关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7)粤03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49998000元及截至2017年12月19日的罚息4749962元、合同期内利息6245590.37元、复利184534.34元(后续罚息及复利以256243590.37元为基数,按逾期罚息年利率8.55%自2017年12月20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公告费1600元;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对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质押的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00万股股份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对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抵押的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昆曲高速公路边嵩明军马场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嵩国用(2009)第026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张学超、石广平、王云凯、关波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张学超、石广平、王云凯、关波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7690.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2690.43元,由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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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
3 |
(2017)粤03民初2612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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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初261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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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民初2612号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张学超、石广平、王云凯、关波:本院审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张学超、石广平、王云凯、关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7)粤03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49998000元及截至2017年12月19日的罚息4749962元、合同期内利息6245590.37元、复利184534.34元(后续罚息及复利以256243590.37元为基数,按逾期罚息年利率8.55%自2017年12月20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公告费1600元;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对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质押的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00万股股份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对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抵押的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昆曲高速公路边嵩明军马场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嵩国用(2009)第026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张学超、石广平、王云凯、关波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张学超、石广平、王云凯、关波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7690.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2690.43元,由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张学超、石广平、王云凯、关波负担,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已预交的1352690.4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张学超、石广平、王云凯、关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47690.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向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张学超、石广平、关波送达;经过三个月,即视为向王云凯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本公告于当日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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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
4 |
(2019)粤03民初2534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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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5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化金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时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张学超 石广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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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2534号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化金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时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学超、石广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化金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时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学超、石广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民初2534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准许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340.7元,减半收取计662670.35元,由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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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
5 |
(2017)粤03民初2612号一审开庭公告送达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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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初261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张学超 石广平 王云凯 关波 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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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超、石广平、王云凯、关波、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张学超、石广平、王云凯、关波、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民初2612号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就本案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于2019年10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向张学超、石广平、关波、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送达;经过三个月,即视为向王云凯送达。二○一九年七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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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
6 |
(2019)粤03执163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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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163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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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1632号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72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16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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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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