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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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福州泰佳实业有限公司、TCL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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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福州泰佳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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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泰佳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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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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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泰佳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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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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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福州泰佳实业有限公司、康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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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纠纷 |
上诉人-福州泰佳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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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泰佳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商信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重庆脉源海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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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纠纷 |
上诉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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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泰佳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商信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重庆脉源海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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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纠纷 |
上诉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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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泰佳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商信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重庆脉源海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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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纠纷 |
上诉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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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泰佳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商信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重庆脉源海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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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纠纷 |
上诉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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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福州泰佳实业有限公司、华夏富通(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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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福州泰佳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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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重庆市商信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厦门联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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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纠纷 |
原告-重庆市商信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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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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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执20592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01 | 详情 |
2 | (2021)浙0727执486号 | 磐安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9 | 详情 |
3 | (2020)渝0112执恢1876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2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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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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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205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欣爱福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联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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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7执20592号 厦门联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欣爱福电子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40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 一、本院(2021)粤0307执20592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本院(2021)粤0307执20592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本院(2021)粤0307执20592号限制消费令。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四、本院(2021)粤0307执20592号失信决定书。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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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4 |
2 |
(2021)粤0307执20592号大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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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205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欣爱福电子有限公司 当事人- 厦门联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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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20592号厦门联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欣爱福电子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40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21)粤0307执20592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21)粤0307执20592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本院(2021)粤0307执20592号限制消费令。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四、本院(2021)粤0307执20592号失信决定书。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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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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