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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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范宽与国釜(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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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执366号 | - |
申请执行人-范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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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7-15 | 2021-07-16 |
2 |
杨天江与中国国信信息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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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民初12861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杨天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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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9-21 |
3 |
邱斌斌与中国国信信息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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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民初14095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邱斌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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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9-21 |
4 |
顾志宽与中国国信信息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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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民初14653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顾志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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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9-21 |
5 |
顾静静与中国国信信息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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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民初16071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顾静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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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9-21 |
6 |
董水富与中国国信信息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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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民初14096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董水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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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9-21 |
7 |
朱毅与中国国信信息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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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民初14656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朱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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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9-21 |
8 |
徐文婕与中国国信信息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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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民初14658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徐文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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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9-21 |
9 |
曹莉与中国国信信息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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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民初14094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曹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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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9-21 |
10 |
徐薇莉与中国国信信息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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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民初14657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徐薇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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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9-2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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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国釜(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本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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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上海金融法院 | G26 | 2020-10-23 |
2 | (2019)沪0110民初2032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国釜(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优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武婧 曾杰 杭州艺想天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杭州一人一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一人一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一人一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唯达思音响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匠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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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G31 | 2020-07-14 |
3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国釜(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海优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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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G80 | 2020-02-0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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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沪0110执3953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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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裁判文书——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国本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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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245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国釜(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国本控股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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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2453号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国本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釜(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本控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回购款人民币56,550,000元;二、被告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人民币56,5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19年7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溢价回购款;三、若被告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所负义务,则被告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以人民币60,000,000元为限),被告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国本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依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向被告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9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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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2 |
送达裁判文书——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国本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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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245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国釜(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国本控股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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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2453号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国本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釜(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本控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回购款人民币56,550,000元;二、被告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人民币55,6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19年7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溢价回购款;三、若被告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所负义务,则被告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以人民币60,000,000元为限),被告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国本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依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向被告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9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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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3 |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优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杰,武婧,杭州艺想天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一人一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一人一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一人一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唯达思音响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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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民初2032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国釜(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优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武婧 曾杰 杭州艺想天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杭州一人一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一人一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一人一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唯达思音响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匠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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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民初20325号曾杰、杭州艺想天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一人一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一人一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一人一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唯达思音响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匠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釜(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优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武婧、被告曾杰、被告杭州艺想天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杭州一人一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成都一人一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宁波一人一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唯达思音响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匠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沪0110民初2032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优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釜(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优睿2号演唱会私募投资基金”收益回购价款本金13,595,000元及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利息3,241,814元;二、被告上海优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国釜(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595,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自2019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三、被告曾杰、被告武婧、被告杭州艺想天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杭州一人一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成都一人一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宁波一人一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唯达思音响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匠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优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优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3,1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710元,上述共计140,812元,由被告上海优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曾杰、被告武婧、被告杭州艺想天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杭州一人一票网络科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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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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