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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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奥熙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楠馨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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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536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奥熙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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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8-06 |
2 |
杨浩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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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恢2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奥熙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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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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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奥熙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楠馨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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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18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奥熙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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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7-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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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送达(2021)粤1972执5366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广西楠馨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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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53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奥熙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楠馨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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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5366号广西楠馨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奥熙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楠馨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2民初118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令你(单位)立即归还货款29687元,逾期付款利息859.56元,受理费567元,执行费367元,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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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2 |
公告送达(2021)粤1972执5366号《限制消费令》(广西楠馨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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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53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奥熙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楠馨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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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5366号广西楠馨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奥熙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楠馨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未依法报告财产的行为,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备注]联系人:邓嘉荣、温伟康联系电话:0769-89889040、18576889962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东5号厚街法庭上一篇公告送达(2021)粤1972执5401号《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东莞市鑫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覃肖杰)下一篇(2021)粤1972民初8501号公告应诉材料-深圳市尊宝精密光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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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3 |
(2020)粤1972民初11838公告判决及上诉须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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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18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奥熙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西楠馨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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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1838号之一广西楠馨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103MA5N7PAM7Y):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奥熙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1183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广西楠馨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奥熙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687元;二、限被告广西楠馨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奥熙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968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的标准,从2020年9月10日计至货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5元,由被告负担56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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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4 |
(2020)粤1972民初11838公告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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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18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奥熙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西楠馨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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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1838号广西楠馨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103MA5N7PAM7Y):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奥熙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审限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告知等。原告称,2018年10月起,被告下订单向原告购买电阻、二极管、三极管等电容配件,交货地为东莞市长安镇,月结30天付款,截止2019年1月,被告累计欠付原告货款40640.5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仅支付了6977.5元,截止起诉日仍欠货款33663元拒不支付。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3663元,自起诉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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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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