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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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毛军平、四川陌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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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5民终358号 | 定金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四川陌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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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4-25 |
2 |
毛军平与江西海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罗秋苟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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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02民初7590号 | 定金合同纠纷 |
原告-毛军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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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0-07-02 | 2020-12-25 |
3 |
张某1与王某、四川陌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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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0621民再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张某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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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 2020-05-28 | 2021-03-09 |
4 |
四川陌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阳市永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赖先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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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8执386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陌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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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3-27 | 2020-06-11 |
5 |
上海人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鹏、胡小梅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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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578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人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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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0-08-28 |
6 |
上海人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鹏、胡小梅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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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578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人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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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0-08-28 |
7 |
上海人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鹏、胡小梅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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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577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人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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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0-08-28 |
8 |
上海人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鹏、胡小梅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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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578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人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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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0-04-20 |
9 |
上海人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鹏、胡小梅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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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5783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人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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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0-04-20 |
10 |
1529蒙瑶瑶与江苏博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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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02民初1529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蒙瑶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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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2019-09-30 | 2020-10-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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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苏0602民初1529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蒙瑶瑶 被告- 江苏博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人- 川陌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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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G31 | 2019-06-04 |
2 | (2019)苏0602民初1529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蒙瑶瑶 被告- 江苏博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人- 川陌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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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G31 | 2019-06-04 |
3 | -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人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张鹏 胡小梅 刘世金 四川陌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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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88 | 2018-08-30 |
4 | -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人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张鹏 胡小梅 刘世金 四川陌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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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88 | 2018-08-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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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毛军平诉被告四川陌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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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02民初75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毛军平 被告- 四川陌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海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罗秋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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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陌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毛军平诉被告你、江西海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罗秋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你作为被告,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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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
2 |
(2019)川0107民初5780号原告上海人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鹏、胡小梅、刘世金、四川陌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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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578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人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张鹏 胡小梅 刘世金 四川陌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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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7民初5780号原告上海人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鹏、胡小梅、刘世金、四川陌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赁利息42306元(计算方式:分别以租赁本金1245000元、1145000元、1045000元、945000元、745000元、445000元、145000元为基数,分别从2017年6月23日起计算到6月27日止,2017年6月28日起计算到2017年7月14日止,从2017年7月15日起计算到2017年7月22日止,从2017年7月23日起计算到2017年7月30日止,从2017年7月31日起计算到2017年8月30日止,从2017年8月31日起计算到2017年9月8日止,从2017年9月9日起计算到2017年9月29日止,按照年利率24%收取);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9年8月14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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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3 |
(2019)川0107民初5778号原告上海人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鹏、胡小梅、刘世金、四川陌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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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577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人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张鹏 胡小梅 刘世金 四川陌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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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7民初5778号原告上海人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鹏、胡小梅、刘世金、四川陌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赁利息154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租赁内利息1540元而产生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54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0日起计算到2018年7月12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截止起诉日共欠付366.83元);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9898.8元(计算方式:分别以租赁本金154000元、129000元为基数,分别从2017年7月10日起计算到2017年9月30日止,从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到2017年10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24%收取);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1-3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9年8月14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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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4 |
(2019)川0107民初5781号原告上海人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鹏、胡小梅、刘世金、四川陌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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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578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人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张鹏 胡小梅 刘世金 四川陌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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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7民初5781号原告上海人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鹏、胡小梅、刘世金、四川陌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赁利息460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租赁内利息4600元而产生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分别以2300元、23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5日起计算到2018年7月12日止,从2017年6月25日起计算到2018年7月12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截止起诉日共欠付1097.1元);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9213元(计算方式:分别以租赁本金23000元、175000元为基数,分别从2017年7月25日起计算到2017年9月29日止,从2017年9月30日起计算到2017年9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24%收取);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1-3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9年8月14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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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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