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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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杭州欣顺美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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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134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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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7-01-18 | 2018-06-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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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110民初113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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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134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欣顺美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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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欣顺美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字113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不得执行浙A1H090、浙A1H906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二、驳回原告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杭州欣顺美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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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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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商外初字第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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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商外初字第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太茂盛源水泥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博海贸易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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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博海贸易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太茂盛源水泥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博海贸易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杭余商外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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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3 |
3 |
(2014)杭余商外初字第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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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商外初字第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太茂盛源水泥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博海贸易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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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博海贸易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太茂盛源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博海贸易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11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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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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