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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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彭大栓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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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02民初10789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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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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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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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03执3088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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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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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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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1351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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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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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余雅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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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民初14744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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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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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社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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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03执262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叶社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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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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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正新与廖宇强、常德宇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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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703民初19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钱正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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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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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克明与李国亮、赵淑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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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785民初70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章克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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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市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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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加政与骆刚毅、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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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281民初478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徐加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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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0-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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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尧、李观宇、李晓清等与中山市同城货的运输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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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882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李亚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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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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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班桂锋,阳新县隆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惠州市永惠灏实业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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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3726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当事人-阳新县隆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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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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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3286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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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32863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 被告- 马小飞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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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与被告马小飞、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606民初328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支付赔偿款8800.78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附:马小飞,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应城市天鹅镇张卢村晏湾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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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4 |
2 |
(2021)粤0304民初3840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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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8401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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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8401号陈伟:本院受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4民初38401号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证据一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深圳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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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3 |
(2021)粤0304民初23827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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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3827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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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3827号蔡立华: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蔡立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23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蔡立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赔偿款6550元及利息(利息以655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蔡立华负担,被告蔡立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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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4 |
(2020)粤0306民初4189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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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4189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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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民初41894号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原告李鑫与被告贾洪超、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6民初4189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26756.66元(具体赔偿项目详见赔偿清单):2.判令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28日10时30分在沙井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法院联系人:薛晓媚电话:0755-8149825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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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5 |
(2021)粤0305民初48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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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4870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当事人- 同城到家(深圳)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幸福租车有限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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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4870号郝国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一林志伟、被告二深圳市幸福租车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被告四同城到家(深圳)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五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六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七郝国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被告一证据材料、被告三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被告五证据材料、被告六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协助调查复函、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小额转普裁定书、被告一及被告三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1年9月6日15时00分在本院粤海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联系人:侯沁仪联系电话:0755-86609478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506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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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6 |
(2020)粤0309民初729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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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729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刘巧红 被告- 黄海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湖南科力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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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7294号判决公告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7294号湖南科力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巧红诉被告黄海明、湖南科力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72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本公告于2021年6月15日刊登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公告单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联系人:李鑫怡联系电话:0755-2105137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观东路383号龙华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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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7 |
(2021)粤0304民初179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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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7993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张远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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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7993号张远华: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远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17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47300元;三、驳回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3.47元,由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6.0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517.41元,原告已预交523.4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517.4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17.4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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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8 |
(2021)粤0106民初16186号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王建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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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6186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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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6186号王建华: 本院受理的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王建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各自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3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39476212021-05-3116:18:14:562联系人:符嘉隽、朱颖(2021)粤0106民初16186号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王建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王建华: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联系人:符嘉隽、朱颖电话:830087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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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9 |
(2021)粤0606民初676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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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676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周洁玲 被告- 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张贤松 杨秀雄 佛山卡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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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洁玲与被告张贤松、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杨秀雄、佛山卡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通知书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周洁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贤松、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6826元(含维修费15910元、评估费916元,损失合计16826元);2.被告杨秀雄、佛山卡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贤松、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6826元(含维修费15910元、评估费916元,损失合计16826元);3.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8月20日9时00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容桂人民法庭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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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10 |
(2021)粤03民终239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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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398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 深圳市旭顺轩咨询有限公司 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捷翊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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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398号张红兵、深圳市旭顺轩咨询有限公司、张琪、深圳捷翊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张红兵、深圳市旭顺轩咨询有限公司、张琪、深圳捷翊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2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2026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20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张红兵、张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赔偿42450元;三、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61.26元,由张红兵、张琪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红兵、张琪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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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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