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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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双凤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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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东双凤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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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双凤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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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上诉人-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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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双凤电器股份有限公司、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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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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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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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6民终59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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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5942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上诉人- 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 广东双凤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快冷达电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王树本 中山市耐奇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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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5942号佛山市快冷达电器有限公司、王树本: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双凤电器股份有限公司、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佛山市快冷达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树本、中山市耐奇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终594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130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13067号民事判决第九项;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13067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1306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所确定的广东双凤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中的30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6262.32元,证据保全费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51292.32元,由广东双凤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王树本、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中山市耐奇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92.32元,佛山市快冷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795.11元,由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745.11元,广东双凤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200元,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负担22800元,佛山市快冷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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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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