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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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曾桦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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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82执2834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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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09-30 |
2 |
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李葵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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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82执2835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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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09-30 |
3 |
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潘永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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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81民初98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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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07 |
4 |
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罗静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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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81民初98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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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16 |
5 |
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李清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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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81民初98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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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15 |
6 |
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吴江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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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81民初98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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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07 |
7 |
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易泽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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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81民初98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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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07 |
8 |
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张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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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81民初98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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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07 |
9 |
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徐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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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81民初95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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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09-07 |
10 |
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雷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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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121执8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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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7-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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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103民初1453号 | - |
原告- 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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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1 |
2 | (2018)浙0103民初1455号 | - |
原告- 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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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1 |
3 | (2018)浙0103民初1457号 | - |
原告- 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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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1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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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21 |
5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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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08 |
6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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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06 |
7 | (2018)浙0103民初395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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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24 |
8 | - | - |
原告- 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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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20 |
9 | - | - |
原告- 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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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13 |
10 | - | - |
原告- 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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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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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3民初59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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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59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史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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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静:本院受理原告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史静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590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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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2 |
(2020)浙0103民初59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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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59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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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珍:本院受理原告原告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591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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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
3 |
(2020)浙0103民初52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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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52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唐绵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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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绵英:本院受理原告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绵英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52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唐绵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5000元;二、被告唐绵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利息14040元、违约金13426.45元(利息、违约金均暂计至2020年2月25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但以30888元为上限,此后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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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4 |
(2020)浙0103民初59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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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59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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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珍:本院受理原告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5915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8236.68元,支付分期服务费4212元、违约金1438.59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2月25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3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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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5 |
(2020)浙0103民初37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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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7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雨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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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764号之一王雨舟:本院受理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雨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雨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330.77元;二、被告王雨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利息5460元、违约金1573.96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2月15日,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2月25日,此后利息、违约金合计以未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付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雨舟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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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
6 |
(2020)浙0103民初40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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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40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龚坚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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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坚青:本院受理原告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坚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龚坚青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7262.05元,并支付利息4234.72元(暂计至2020年3月16日,此后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2020年10月13日);二、被告龚坚青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罚息1065.9元、复利250.61元(均暂计至2020年3月16日,此后罚息以到期未归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到期未归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20年10月13日;自2020年10月14日起罚息以全部未归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全部未归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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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7 |
(2020)浙0103民初40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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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40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雪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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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雪长:本院受理原告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雪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雪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49999.96元,并支付利息18720元(暂计至2020年3月17日,此后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2020年7月15日);二、被告陈雪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罚息23447.24元、复利3291.99元(均暂计至2020年3月17日,此后罚息以到期未归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到期未归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20年7月15日;自2020年7月16日起罚息以全部未归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全部未归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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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8 |
(2020)浙0103民初37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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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7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雨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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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雨舟:本院受理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雨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雨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330.77元;二、被告王雨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利息5460元、违约金1573.96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2月15日,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2月25日,此后利息、违约金合计以未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付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雨舟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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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
9 |
(2020)浙0103民初37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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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7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洪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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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洪军:本院受理原告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洪军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洪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8元;二、被告黄洪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利息1404元,违约金233.7元(暂计至2020年2月25日,此后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20.5元,由被告黄洪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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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10 |
(2020)浙0103民初52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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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52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唐绵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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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绵英:本院受理原告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绵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522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适简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5000元,支付利息14040元、违约金13426.45元(暂计算至2020年2月25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上款项合计192466.4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1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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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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