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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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72执异34号之一陈冰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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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72执异34号之一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异议人-陈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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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事法院 | 2021-04-26 | 2021-06-24 |
2 |
(2021)琼72执异34号陈冰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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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72执异34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异议人-陈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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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事法院 | 2021-04-26 | 2021-06-24 |
3 |
林庆寿、陈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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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执监21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诉人-林庆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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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19-12-17 | 2020-12-31 |
4 |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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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终167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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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19-11-05 | 2020-04-07 |
5 |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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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民再2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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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6-20 | 2019-06-26 |
6 |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贾洪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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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高法民申506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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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18-10-26 00:00:00 | 2019-02-21 |
7 |
申请执行人方江花与被执行人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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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9023执306号之一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方江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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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法院 | 2018-09-04 00:00:00 | 2018-12-08 |
8 |
申请执行人李足珍与被执行人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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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9023执305号之一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足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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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法院 | 2018-09-04 00:00:00 | 2018-12-08 |
9 |
申请执行人朱华东与被执行人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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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9023执恢3号之一 |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
申请执行人-朱华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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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法院 | 2018-08-24 | 2018-09-25 |
10 |
申请执行人李足珍与被执行人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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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9023执30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足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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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法院 | 2018-07-04 00:00:00 | 2018-12-0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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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琼9023民初79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郑大恒 被告- 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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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G95 | 2019-01-24 |
2 | -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郑大恒 被告- 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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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G45 | 2018-07-12 |
3 | (2018)琼72执异7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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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海口海事法院 | - | 2018-02-08 |
4 | (2018)琼72执异7号 | - |
原告- 澄迈宝之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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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海口海事法院 | G16 | 2018-02-08 |
5 | (2017)琼9023民初87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李足珍 被告- 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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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6 | 2017-08-13 |
6 | (2017)琼9023民初87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方江花 被告- 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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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G16 | 2017-08-13 |
7 | -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李德红 被告- 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 冯学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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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36 | 2017-07-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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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琼执复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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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执复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澄迈宝之华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海口海事法院在执行陈冰 当事人- 澄迈宝之华实业有限公司 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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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澄迈宝之华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海口海事法院在执行陈冰与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7)琼72执异7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琼执复72号《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确定由审判员王峻、审判员曹绪海、审判员林岱组成合议庭,审判员王峻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李林担任本案法官助理,书记员郑炜珊担任本案书记员。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琼执复72号《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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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4 |
2 |
(2017)琼执复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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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执复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澄迈宝之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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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澄迈宝之华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海口海事法院在执行陈冰与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7)琼72执异7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琼执复72号《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确定由审判员王峻、审判员曹绪海、审判员林岱组成合议庭,审判员王峻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李林担任本案法官助理,书记员郑炜珊担任本案书记员。 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琼执复72号《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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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3 |
3 |
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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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执1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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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琼执18号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琼环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分别作出(2017)琼执18号执行通知书与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内容为: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8月31日到期工程款人民币1000万元,支付2015年12月31日到期工程款人民币14022003.32元;二、向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用。开户银行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府支行,账户名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010919890000064。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内容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杨帆、审判员何跃飞、审判员肖云彪。李林为本案法官助理,吴挺飞为本案书记员。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琼执18号执行通知书与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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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3 |
4 |
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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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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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琼执18号 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琼环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分别作出(2017)琼执18号执行通知书与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8月31日到期工程款人民币1000万元,支付2015年12月31日到期工程款人民币14022003.32元;二、向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用。开户银行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府支行,账户名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010919890000064。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内容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杨帆、审判员何跃飞、审判员肖云彪。李林为本案法官助理,吴挺飞为本案书记员。 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琼执18号执行通知书与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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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
5 |
(2017)琼执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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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执1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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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琼环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分别作出(2017)琼执18号执行通知书与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内容为: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8月31日到期工程款人民币1000万元,支付2015年12月31日到期工程款人民币14022003.32元;二、向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用。开户银行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府支行,账户名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010919890000064。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内容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杨帆、审判员何跃飞、审判员肖云彪。李林为本案法官助理,吴挺飞为本案书记员。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琼执18号执行通知书与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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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2 |
6 |
(2017)琼执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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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执1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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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琼环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分别作出(2017)琼执18号执行通知书与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8月31日到期工程款人民币1000万元,支付2015年12月31日到期工程款人民币14022003.32元;二、向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用。开户银行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府支行,账户名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010919890000064。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内容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杨帆、审判员何跃飞、审判员肖云彪。李林为本案法官助理,吴挺飞为本案书记员。 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琼执18号执行通知书与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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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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