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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星资产

    中国华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碶明州西路477号2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机电投资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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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02执异1021号 民事执行

    申请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前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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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26 2019-12-0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206民初61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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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 中国华星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华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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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华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100****0087):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国华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华星”字号,并到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名称的变更手续;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4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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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8
    2

    (2021)浙0206民初38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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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06民初3815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原告- 中国华星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新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华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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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6民初3815号中国华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新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新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6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华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将登记于原告中国华星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股权变更至第三人上海新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二、第三人上海新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协助被告中国华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中国华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经济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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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6
    3

    (2021)浙0206民初38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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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06民初3815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原告- 中国华星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新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华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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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6民初3815号中国华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新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新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决被告在登记机关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将登记于原告名下的股权变更至第三人上海新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第三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经济审判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9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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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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