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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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杨文声、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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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2214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杨文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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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5-20 |
2 |
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品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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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359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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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1-01-01 |
3 |
潘恩钦、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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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8386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潘恩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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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2-21 |
4 |
刘会华与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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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9280-19282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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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0-11-24 |
5 |
易春梅、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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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7467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易春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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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2-21 |
6 |
深圳市心迪宝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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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0910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心迪宝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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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7-23 | 2021-05-13 |
7 |
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与易春梅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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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919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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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27 | 2020-09-07 |
8 |
饶志鸿、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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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29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饶志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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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07-01 |
9 |
互诉被告)、互诉原告)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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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5249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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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2 | 2020-07-01 |
10 |
武汉市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心迪宝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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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辖终312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上诉人-武汉市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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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5 | 2020-11-1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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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91民初38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赵锡航 李德海 赵志强 王海蓉 武汉市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高通高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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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95 | 2020-05-28 |
2 | - | 劳动合同纠纷 |
被告- 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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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37G40中缝 | 2019-10-1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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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129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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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异65号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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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异65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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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异65号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张宏:申请人潘恩钦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张宏、赵志强作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2021)粤0305执异65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张宏为(2020)粤0305执838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申请人潘恩钦的其他追加申请。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本公告于同日公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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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2 |
(2021)粤0305执9578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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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95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杨文声 当事人- 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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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9578号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文声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699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95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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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3 |
(2021)粤0305执754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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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754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 深圳市心迪宝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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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7543号武汉市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心迪宝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091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75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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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4 |
(2021)粤0305执异65号听证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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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异65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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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异65号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张宏、赵志强:申请人潘恩钦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5民初18077号民事判决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524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0)粤0305执8386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张宏、赵志强作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2021)粤0305执异65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事项:申请追加张宏、赵志强为(2020)粤0305执838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听证通知书、证据、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7月9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706审判庭进行执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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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5 |
(2021)粤03民终60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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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60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高通高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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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6070号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宏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世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鼎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海蓉、赵志强、李德海、赵锡航:你(单位)与上诉人武汉市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高通高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终6070号。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9日16时30分在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法院联系人:赵世家电话:0755-8353544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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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6 |
(2020)粤0305执异353号执行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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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异353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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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异353号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张宏、赵志强:申请人饶志鸿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5民初10760号民事判决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1525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0)粤0305执129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张宏、赵志强作为案件被执行人,我院已依法受理,案号(2020)粤0305执异353号,因你们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张宏为(2020)粤0305执12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追加赵志强为(2020)粤0305执12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应当在未缴足注册资本人民币4375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人饶志鸿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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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7 |
(2021)粤03民终55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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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55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宏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宏鼎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市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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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5518号李德海、王海蓉、深圳市世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武汉市宏鼎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原审被告李德海、王海蓉、深圳市世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拟对该案书面审理。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本公告于2021年4月9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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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8 |
(2021)粤0391执115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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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115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品卓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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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151号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品卓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2133号,(2019)粤03民终1359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1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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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9 |
(2020)粤0305执15078号公告失信限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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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07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赖浩强 魏晓毅 刘会华 被告- 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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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078号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会华、赖浩强、魏晓毅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依法决定对你方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所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承办人:肖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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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10 |
(2020)粤0305执1507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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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07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赖浩强 魏晓毅 刘会华 被告- 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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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078号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会华、赖浩强、魏晓毅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9280-1928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50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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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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