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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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钟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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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9199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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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08-19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刘小章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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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9599号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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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9-15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与李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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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339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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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8-15 |
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与唐稳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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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421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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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09 |
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与张丽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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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338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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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5-02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与王晓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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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354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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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6-30 |
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与刘登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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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340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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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6-30 |
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与张文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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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354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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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6-30 |
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与王样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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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354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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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6-30 |
1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与宋庆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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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352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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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6-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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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6执1386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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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1386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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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13869号黄仁勇: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5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6执138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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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2 |
(2021)粤0306执1456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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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145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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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14567号陈余飞: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1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6执145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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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3 |
(2021)粤0306执145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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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1456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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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14565号李军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1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6执145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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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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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1456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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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14563号胡成勇: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1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6执145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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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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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9605号 | 银行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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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9605号何必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与你(单位)银行卡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3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6执96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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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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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9609号 | 银行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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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9609号周树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与你(单位)银行卡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0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6执96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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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7 |
(2019)粤0305民初17492号追缴诉讼费通知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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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7492号 | 信用卡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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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7492号李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与被告李婷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305民初17492号,本院已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17492号判决书并向你送达完毕,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诉讼费用负担情况,你方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646.9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17492号诉讼费用追缴通知书,该诉讼费用追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收到本公告后请及时与本院工作人员联系,限你方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缴款方式详见下方《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期满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联系人:段助理联系电话:0755-86608832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商事速裁中心(粤海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知书号码:44030121016002674620日期:2021年07月14日金额单位:(元)执收单位名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收单位编码0110021001缴款单位/个人李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标准数量金额103040201104诉讼费5646.9015646.90合计伍仟陆佰肆拾陆元玖角案号(2019)粤0305民初17492号转账时必须填写的信息深圳非税44030121016002674620深圳市非税收入代收专户序号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银行咨询电话1深圳市财政局745864191277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955662深圳市财政局9558854000001513733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0755-824077653深圳市财政局75591426371058801招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955554深圳市财政局44201501100058888886-1001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955335深圳市财政局3020026000000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755-22168125、0755-221663656深圳市财政局41000500040004821000000000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955997深圳市财政局337010151200000139010008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95561、0755-829894508深圳市财政局44306628501815021487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0755-88020466、0755-880205179深圳市财政局000244481920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96120010深圳市财政局94403601000011749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0755-22228345法院经办人:段助理电话:86608832缴款注意事项:一、非税收入缴款不支持ATM机转账。二、缴款方式:1、直接使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通知书上二维码缴款;2、关注“深圳财政”公众号,进入便民服务的非税缴款界面输入通知书号码缴款;3、深圳市内还可在上述代收银行任一网点通过柜台现金、刷卡、本行转账,或通过网银支付(部分银行已开通,网址:http://szfb.sz.gov.cn/ywpd/zfzcfssr/fszg)进行缴款,也可在其他银行以跨行转账的方式缴款;4、深圳市外也可通过转账或网银支付(网址同上)的方式缴款。三、选择转账时,无论市内外均须在转账单上“附加信息及用途栏”或“备注栏”中完整抄写本通知书中斜体加粗的“银行转账缴款必填信息”即深圳非税44030120016000535954(部分手机银行不支持完整抄写备注,故不推荐使用),且不再填写其他无关内容,否则可能导致缴款失败;如缴款通知书上有缴费截止日期的请提前一个工作日完成转账,否则可能因超时导致缴款失败;转账缴款失败的资金将原路退回。四、缴款成功后如需查询已缴信息或获取电子票据,可使用微信、支付宝扫描通知书上二维码或进入深圳财政公众号查询、下载;还可通过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http://dzpj.czt.gd.gov.cn/billcheck)输入票据号码查验或下载电子票据。五、在缴款过程中如有其他不明事项,可直接拨打非税服务热线0755-83160036、执收单位经办人电话或代收银行电话咨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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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8 |
(2021)粤0306执96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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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9605号 | 银行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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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9605号何必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与你(单位)银行卡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345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96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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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9 |
(2021)粤0306执960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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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9609号 | 银行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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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9609号周树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与你(单位)银行卡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003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96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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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10 |
(2021)粤0306执125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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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12570号 | -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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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12570号乔德松: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283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125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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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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