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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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523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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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523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西藏宝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锋电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中聚(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拉萨市锋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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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5234号郑大勇、宋莹、拉萨市锋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锋电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宝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中聚(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大勇、宋莹、拉萨市锋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锋电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西藏宝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5234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中聚(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判令拉萨市锋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等应付款项人民币134,096,089.46元及违约金156,445.44元(自2020年9月24日起以134,096,089.4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0.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56,445.44元)。二、判令拉萨市锋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留购价款人民币100元。三、判令拉萨市锋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8万元。四、判令拉萨市锋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其质押的对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对担保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确认原告对质押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锋电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其质押的拉萨市锋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对担保的拉萨市锋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确认原告对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依法以质押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六、判令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西藏宝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郑大勇及宋莹对拉萨市锋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确认在拉萨市锋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锋电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西藏宝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郑大勇及宋莹清偿对于原告的全部债务之前,《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10项租赁物(详见《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一:《租赁物清单》)的所有权均属于原告;若六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的,原告有权取回租赁物并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如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所负全部债务的,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八、本案的诉讼相关费用由六被告承担。本案由王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卫峰、审判员范志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07月01日10时00分在第二十七庭进行证据交换,于2021年07月01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七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曾卓电话:8353578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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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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