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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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934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佰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李伟 陈昌耀 张建迎 深圳市君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大鸿银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萍乡君瑞盛威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刘光洪 吴彪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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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91民初9342号 刘光洪、陈昌耀、吴彪堂、深圳市君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萍乡君瑞盛威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大鸿银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张建迎: 原告深圳佰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迎、刘光洪、陈昌耀、吴彪堂、深圳市君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萍乡君瑞盛威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大鸿银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934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一深圳市君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刘光洪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二、请求判决被告一深圳市君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刘光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000,000元作为基数,自2018年4月27日起暂计至2021年10月22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为人民币850,000元);三、请求判决被告二刘光洪、被告三萍乡君瑞盛威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四陈昌耀、被告五吴彪堂、被告六深圳市前海大鸿银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七李伟作为被告一深圳市君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对被告一所承担的责任,在其未尽的股东出资义务、在被告一深圳市君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偿还借款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二刘光洪依据本项请求承担的责任与诉讼请求第一项、第二项请求不重复计算;四、请求判决被告七、被告八作为被告一的发起人星东家商务秘书(深圳) 有限公司的股东对星东家商务秘书(深圳)有限公司在未尽的发起人出资义务、 在被告一未偿还借款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其他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4月28日14时30分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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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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