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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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滔积层板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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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建滔积层板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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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利华电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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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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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齐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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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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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信丰文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义县文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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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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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梅州华盛电路板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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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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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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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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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深圳市建滔积层板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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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建滔积层板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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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齐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王新祯,曹然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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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王新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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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普科(清新)电路板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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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普科(清新)电路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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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与福建索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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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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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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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初2481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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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48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 遂宁美创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捷森特种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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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4814号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美捷森特种电路技术有限公司、遂宁美创电子有限公司、王贵明、胡小东、纪晓燕、张道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被告深圳市美捷森特种电路技术有限公司、遂宁美创电子有限公司、胡小东、纪晓燕对(2020)粤0305民初24814号民事判决不服,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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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
2 |
(2021)粤0305民初289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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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8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诚和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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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891号深圳诚和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何伟仙:原告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诚和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何伟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诚和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09620.02元及违约金(截至2020年11月25日的违约金为131403.15元,2020年11月26日起的违约金以6109620.0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诚和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3666元;三、被告何伟仙对被告深圳诚和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伟仙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深圳诚和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被告深圳诚和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何伟仙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487.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0487.16元,原告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深圳诚和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何伟仙共同负担;原告预交的60487.1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诚和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何伟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60487.1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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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3 |
(2021)粤0305执9580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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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95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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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9580号王新祯:申请执行人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743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95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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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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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89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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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8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诚和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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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891号深圳诚和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何伟仙: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诚和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何伟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21年8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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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5 |
(2021)粤0305执恢146号查冻扣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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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1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 当事人- 惠尔丰(中国)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 曾凡伍 湖北荣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马德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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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恢146号湖北荣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德荣、曾凡伍、惠尔丰(中国)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荣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德荣、曾凡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恢146号执行裁定书。上述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冻结、划拨第三人惠尔丰(中国)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存款,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以人民币184752.58元为限。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承办人:肖丹电话:0755-866084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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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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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执1059号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与增城市同杰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同明电子有限公司、谢煜明、刘大同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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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执10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增城市同杰科技电子有限公司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 广州同明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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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执1059号谢煜明、刘大同、广州同明电子有限公司、增城市同杰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增城市同杰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同明电子有限公司、谢煜明、刘大同:本院受理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增城市同杰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同明电子有限公司、谢煜明、刘大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特此公告。537713582021-01-2716:16:53:514联系人:苏伯昌、陈翔(2021)粤0118执1059号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与增城市同杰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同明电子有限公司、谢煜明、刘大同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谢煜明、刘大同、广州同明电子有限公司、增城市同杰科技电子有限公司: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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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7 |
(2020)粤0305民初2743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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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74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齐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王新祯 曹然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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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7437号王新祯、曹然春: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齐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王新祯、曹然春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扣押冻结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1年4月2日10时30分在本院沙河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一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徐希、周星辰电话:0755-86950760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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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8 |
(2020)粤0305民初2481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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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48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美捷森特种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遂宁美创电子有限公司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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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4814号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美捷森特种电路技术有限公司、遂宁美创电子有限公司、王贵明、胡小东、纪晓燕、张道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21年4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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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9 |
广州时代快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快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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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破242-1号 | - |
当事人-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 广州时代快捷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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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粤01破242-1号本院根据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广州时代快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快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为广州时代快捷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时代快捷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10月19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13号南岳大厦13楼;联系人:李梦莎;电话:020-66600890转806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时代快捷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0年10月22日下午15:00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52法庭(新审判大楼)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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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10 |
(2019)粤0305执1145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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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14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德凯电子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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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11452号惠州市德凯电子制品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经本院强制执行,你方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你方名下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扣划),并对你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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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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