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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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余公(三)行罚决字[2020]04994号 | 余姚市公安局三七市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初的一天,在浙江省余姚市三七市镇***路**号宁波创致超纯新材料有限公司,仓管员胡**、登记员周*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便将12升硝酸出库用于清洗铜片,并于2020年12月8日进行补登,后被民警查获。宁波创致超纯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八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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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详情 |
2 | (余)应急罚〔2020〕231号 |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
根据事故,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涉嫌采用氯化锰-氯化铵水溶液电解工艺来提取高纯度锰,在电解过程中会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氢气,但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部分电气设备未防爆,自行设计、制造、安装的高纯度锰提取生产装置未经安全论证或风险评估,未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采用氯化锰-氯化铵水溶液电解工艺来提取高纯度锰,在电解过程中会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氢气,但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部分电气设备未防爆,自行设计、制造、安装的高纯度锰提取生产装置未经安全论证或风险评估,未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宁波创致超纯新材料有限公司“8·5”一般闪爆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创致超纯新材料有限公司“8·5”一般闪爆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余政复〔2020〕20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2、郭廷宏、周言、叶保国等询问笔录共4份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采用氯化锰-氯化铵水溶液电解工艺来提取高纯度锰,在电解过程中会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氢气,但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部分电气设备未防爆,自行设计、制造、安装的高纯度锰提取生产装置未经安全论证或风险评估,未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事实情况及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3、任天照火化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任天照死亡情况及生前身份基本情况; 4、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所有生产、管理、运营都由总经理郭廷宏全面负责、法定代表人徐广宏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的事实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合法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未提出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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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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