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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永康

    长春新永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青岗路67号长春市金石仓储有限责任公司706号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山东通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张荣焕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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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山东通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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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山东通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张荣焕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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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山东通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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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山东通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张荣焕、长春新永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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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山东通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张荣焕
    长春新永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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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长春新永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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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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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长春新永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王昕超、张荣焕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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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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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与张荣焕、王昕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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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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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10民初253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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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10民初2535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 长春新永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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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2535号之二张荣焕:原告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荣焕、王昕超、长春新永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10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长春新永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9280元及违约金(以26928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至生效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长春新永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0元;三、被告王昕超、张荣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0.0元,由被告张荣焕、王昕超、长春新永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原告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620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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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4
    2

    (2020)粤0310民初253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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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10民初25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张荣焕 王昕超 长春新永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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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2535号之二张荣焕:原告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荣焕、王昕超、长春新永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10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长春新永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9280元及违约金(以26928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至生效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长春新永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0元;三、被告王昕超、张荣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0.0元,由被告张荣焕、王昕超、长春新永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原告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620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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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4
    3

    (2020)粤0310民初253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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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10民初253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 长春新永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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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2535号之一长春新永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荣焕、王昕超、长春新永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10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长春新永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9280元及违约金(以26928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至生效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长春新永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0元;三、被告王昕超、张荣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0.0元,由被告张荣焕、王昕超、长春新永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原告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620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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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0
    4

    (2020)粤0310民初253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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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10民初25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张荣焕 王昕超 长春新永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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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2535号之一长春新永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荣焕、王昕超、长春新永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10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长春新永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9280元及违约金(以26928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至生效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长春新永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0元;三、被告王昕超、张荣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0.0元,由被告张荣焕、王昕超、长春新永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原告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620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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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0
    5

    (2020)粤0310民初2535号公告应诉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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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10民初25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 长春新永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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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2535号王昕超、长春新永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新永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王昕超、张荣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10民初253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付以下款项,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货款269280元;2.违约金14.54万元(26.928万元×0.02×27=10.8万元,自2018年1月起算,每月按未付货款的百分之二计算,暂记至2020年3月,应计至实际偿清之日);3.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贾延涛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07月27日10时30分在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坑梓人民法庭第二审判法庭(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法庭路1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法院联系人:吴助理电话:0755-232591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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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8
    6

    (2020)粤0310民初2535号公告应诉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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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10民初25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新永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王昕超 张荣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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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2535号王昕超、长春新永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新永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王昕超、张荣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10民初253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付以下款项,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货款269280元;2.违约金14.54万元(26.928万元×0.02×27=10.8万元,自2018年1月起算,每月按未付货款的百分之二计算,暂记至2020年3月,应计至实际偿清之日);3.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贾延涛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07月27日10时30分在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坑梓人民法庭第二审判法庭(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法庭路1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法院联系人:吴助理电话:0755-232591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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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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