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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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慧芬、涌境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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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执2240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叶慧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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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7-17 | 2020-04-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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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8)13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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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8)1321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原告- 叶慧芬 被告- 涌境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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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叶慧芬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案,已于2019年1月6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8〕第1321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涌境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叶慧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671元,限于本委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结;二、驳回申请人叶慧芬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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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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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8)13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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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8)132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叶慧芬 被告- 涌境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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涌境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叶慧芬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甬鄞劳仲案字〔2018〕第1321号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8年11月29日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5号三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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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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