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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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御胜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与中投鼎盛企业管理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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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9执1947号 | - |
申请执行人-御胜汽车(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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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2018-09-07 | 2019-07-02 |
2 |
林强力与中投鼎盛企业管理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倪健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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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51民初5009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林强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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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人民法院 | 2018-07-02 | 2018-07-11 |
3 |
御胜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与中投鼎盛企业管理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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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1366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御胜汽车(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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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2017-11-30 00:00:00 | 2018-09-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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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沪0109民初1366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御胜汽车(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中投鼎盛企业管理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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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G38 | 2017-12-14 |
2 | (2017)沪0109民初1366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御胜汽车(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中投鼎盛企业管理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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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7-12-07 |
3 | (2017)沪0109民初13661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御胜汽车(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中投鼎盛企业管理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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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G22 | 2017-08-24 |
4 | (2017)沪0109民初13661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御胜汽车(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中投鼎盛企业管理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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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7-08-1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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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沪0109执1947号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6-0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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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民初147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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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471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联内蒙古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振华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投鼎盛供应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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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4717号中联内蒙古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孙惠、广东振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斌、中投鼎盛供应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联内蒙古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4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广东振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投鼎盛供应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合同》于2021年4月27日解除;二、被告中投鼎盛供应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振华进出口有限公司返还开票费10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中投鼎盛供应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振华进出口有限公司返还资金占用费16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600000元基数,自2018年11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四、被告李斌对上述第二、三项被告中投鼎盛供应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向原告广东振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广东振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孙惠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60元,由被告中投鼎盛供应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李斌共同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广东振华进出口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予退还。被告中投鼎盛供应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李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振华进出口有限公司迳付13680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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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2 |
(2021)粤0303民初147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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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471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孙惠 广东振华进出口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联内蒙古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斌 中投鼎盛供应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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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4717号中联内蒙古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孙惠、广东振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斌、中投鼎盛供应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联内蒙古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471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委托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合同》,合同编号:NO.CIC-GDZH-2018-DZYC。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共同连带向原告返还开票费用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并支付该笔款项占用期间的利息暂计为5000元(从2018年1月24日起按同期LPR的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返还占用的资金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零伍拾圆整(1600050.00元);并支付该笔款项占用期间的利息暂计为10000元(从2018年10月23日起按同期LPR的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以上合计2615050元。4、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03日10时30分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法院联系人:陈晓丹电话:0755-2274108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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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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