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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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晋丽娜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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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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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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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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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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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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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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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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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刘水源诉陈忠元、黄金泉、深圳市金元财典当有限公司、符春玲、曹玉英、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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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刘水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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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陈灿辉诉陈忠元、黄金泉、深圳市金元财典当有限公司、符春玲、曹玉英、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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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陈灿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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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许连光诉陈忠元、黄金泉、深圳市金元财典当有限公司、符春玲、曹玉英、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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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许连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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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陈灿辉诉陈忠元、黄金泉、张集财、符春玲、曹玉英、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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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陈灿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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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李重逢、陈忠元、张集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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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重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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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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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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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郑雯倩 被告- 深圳市鸿兴源典当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兴源典当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 张泽源 陈忠元 符春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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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7-05-26 |
| 2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郑雯倩 被告- 深圳市鸿兴源典当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兴源典当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 张泽源 陈忠元 符春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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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7-04-20 |
| 3 | (2016)粤0303民初1764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郑雯倩 被告- 深圳市鸿兴源典当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兴源典当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 张泽源 陈忠元 符春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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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吴川市人民法院 | G29 | 2016-12-27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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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粤0307民初278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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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78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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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7845号陈忠元、黄金泉、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慧诉被告陈忠元、黄金泉、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及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陈忠元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2184337元,暂计至2021年2月28日(利息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以2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为340334元;自2014年11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以12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为1722491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为121512元,实际计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黄金泉、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对被告陈忠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原告为追偿债务而支付的其他所有费用。]、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届满后15天,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4日上午9:30分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平湖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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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1 |
| 2 |
(2021)粤0307民初3031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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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031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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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0319号陈忠元、黄金泉、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志波诉被告陈忠元、黄金泉、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及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陈忠元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2626214元,暂计至2021年2月28日(利息自2014年11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以1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为24804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以18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为145814元,实际计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黄金泉、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对被告陈忠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原告为追偿债务而支付的其他所有费用。]、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届满后15天,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4日上午10:30分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平湖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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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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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5418号撤诉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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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541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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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5418号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陈忠元、黄金泉:原告赖国芳与被告陈忠元、黄金泉、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54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赖国芳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的起诉。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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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
| 4 |
(2021)粤03民初10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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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107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金元财典当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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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周肖华诉被告陈忠元、黄金泉、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元财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初1075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传票以及全案证据等材料。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22年1月7日9: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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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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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183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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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1834号 |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姚振元 晋丽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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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1834号晋丽娜、姚振元: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晋丽娜、姚振元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证据交换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晋丽娜向原告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人民币810万元;二、请法院判决被告二姚振元对被告一晋丽娜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并于2021年10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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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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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183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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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1834号 |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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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1834号晋丽娜、姚振元: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晋丽娜、姚振元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证据交换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晋丽娜向原告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人民币810万元;二、请法院判决被告二姚振元对被告一晋丽娜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并于2021年10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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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 7 |
(2020)粤0307民初35418号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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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541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赖国芳 被告- 黄金泉 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 陈忠元 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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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5418号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陈忠元、黄金泉:原告赖国芳与被告陈忠元、黄金泉、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54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赖国芳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的起诉。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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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 8 |
(2020)粤0307民初35418号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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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541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 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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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5418号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陈忠元、黄金泉:原告赖国芳与被告陈忠元、黄金泉、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54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赖国芳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的起诉。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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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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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5418号送达起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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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541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赖国芳 被告- 陈忠元 黄金泉 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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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5418号陈忠元:原告赖国芳与被告陈忠元、黄金泉、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3541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二、请求判令各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人民币5万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年利息标准,从2015年2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1日为人民币42698.08元;三、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各被告承担。以上合计:人民币92698.08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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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
| 10 |
(2020)粤0307民初35418号送达起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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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541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 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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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5418号陈忠元:原告赖国芳与被告陈忠元、黄金泉、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宏俊源贸易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3541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二、请求判令各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人民币5万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年利息标准,从2015年2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1日为人民币42698.08元;三、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各被告承担。以上合计:人民币92698.08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22日15时30分在横岗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法院联系人:刘安电话:0755-2862519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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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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