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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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国良、崔盈等与赵作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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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5民初80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崔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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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1-17 | 2020-03-16 |
2 |
东莞市保加迪二手车有限公司、朱忠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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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民终53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保加迪二手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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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13 00:00:00 | 2019-02-1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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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1972民初108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朱忠祥 被告- 东莞市保加迪二手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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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7-12-12 |
2 | (2016)粤1972民初108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朱忠祥 被告- 东莞市保加迪二手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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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6-10-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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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1972民初10860号之四公告送达民事答辩状(曾小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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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08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朱忠祥 被告- 东莞市保加迪二手车有限公司 东莞团贷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李校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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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0860号之四曾小兵:本院受理原告朱忠祥诉被告东莞市保加迪二手车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东莞团贷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你、李校庆买卖合同纠纷以及被告东莞市保加迪二手车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朱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答辩状,原告朱忠祥答辩意见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的判决时公正的,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对你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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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
2 |
(2016)粤1972民初10860号之三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曾小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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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08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朱忠祥 被告- 东莞市保加迪二手车有限公司 东莞团贷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李校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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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0860号之三曾小兵:本院受理原告朱忠祥诉被告东莞市保加迪二手车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东莞团贷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你、李校庆买卖合同纠纷以及被告东莞市保加迪二手车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朱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须知。上诉人东莞市保加迪二手车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6)粤1972民初10860号民事判决书中除第四判项外的所有判项,改判如下:1.上诉人东莞市保加迪二手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忠祥于2015年10月2日签订的汽车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2.上诉人无需返还转让款36000元给被上诉人;3.上诉人无需赔偿维修保养车辆的损失6012元、保险费用损失975.53元给被上诉人;4.如汽车转让协议书被撤销,则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粤SM287H牌吉利帝豪汽车、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车辆占用费31500元;5.由被上诉人承担两审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对你送达。你提交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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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3 |
3 |
(2016)粤1972民初10860号之二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曾小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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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08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朱忠祥 被告- 东莞市保加迪二手车有限公司 东莞团贷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李校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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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0860号之二曾小兵:本院受理原告朱忠祥诉被告东莞市保加迪二手车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东莞团贷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你、李校庆买卖合同纠纷以及被告东莞市保加迪二手车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朱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1972民初108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朱忠祥与被告东莞市保加迪二手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日签订汽车转让协议书而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二、被告东莞市保加迪二手车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转让款36000元给原告朱忠祥;三、被告东莞市保加迪二手车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维修保养车辆的损失6012元、保险费用损失975.53元给原告朱忠祥;四、驳回原告朱忠祥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东莞市保加迪二手车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1096.61元,由原告朱忠祥负担221.92元,由被告东莞市保加迪二手车有限公司负担874.69元;反诉受理费668.75元,由被告东莞市保加迪二手车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对你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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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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