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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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452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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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452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龙俊 被告- 谢超军 深圳市富利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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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4524号深圳市富利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谢超军:本院受理原告龙俊诉深圳市富利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谢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34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深圳市富利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被告谢超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3277.86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3277.8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25%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龙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9.1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富利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被告谢超军负担631.95元,由原告负担277.18元。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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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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