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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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门市千洋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亚威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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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江门市千洋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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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门市千洋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亚威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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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千洋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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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圳市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刘富诚、东莞市亚威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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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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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市基业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刘富诚、东莞市亚威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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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基业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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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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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703执3503号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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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1972民初635号之一公告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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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6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基业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亚威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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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635号之一刘富诚(公民身份号码为45232319661208****)、东莞市亚威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964839359,法定代表人:凤江柏):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基业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972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如下:一、限被告刘富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基业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655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未支付的欠款为本金,从2017年12月7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刘富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基业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495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基业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刘富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92元,由被告刘富诚负担(原告已预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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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
2 |
(2019)粤1972民初635号公告传票、转普裁定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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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6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亚威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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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635号刘富诚(公民身份号码为45232319661208****)、东莞市亚威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964839359,法定代表人:凤江柏):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审限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你们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66552元;2.请求你们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逾期利息以66552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从2017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1月6日,利息为14641.44元;3.请求你们支付律师费10495元;4.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东莞市亚威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一直存在业务往来,被告东莞市亚威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定制的鞋材布料,原告根据被告东莞市亚威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订购单中要求的品名规格及数量等生产货物,并向被告东莞市亚威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运送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截止至2017年7月26日,被告东莞市亚威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尚拖欠原告货款113888.09元。2017年7月26日,原告向你们催收货款,被告刘富诚与原告协商,将被告东莞市亚威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货款100000元转为其个人债务,并出具欠条给原告,被告刘富诚确认拖欠原告100000元,并约定还款时间及金额。被告刘富诚在出具欠条后,仅支付4期款,共计33440元,余下66560元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原告提供了欠条、支票、民事代理合同等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5月29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东5号)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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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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